财富之神性源泉
犹太教相信,经济需求和人类其他需要一样,都要通过正常的劳作方式得到满足,因此犹太教中并不存在蔑视商业的偏见。对经济财富的追求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对于世界之存在与福祉的神圣蓝图来说,它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但是,这种追求也可能导致普遍的非正义,在经济领域造成广泛的不道德,因为贪婪是人类动机中最强有力的一种。“一个人拥有得越少,他要得就越多;一个人拥有得越多,他要得也就越多。”《先贤箴言》将贪婪与性冲动相对比:对性而言,“一个人拥有得越多,他要得就越多;一个人拥有得越少,他要得就越少。”对经济不确定性的恐惧促使人们寻求财富上的保障,以抵御市场和人类社会中随时会发生的风险,这就加剧了人们永无止境的贪婪。有的时候,即使追寻财富的手段是合法的,但是它却常常构成违背商业道德的原动力。
必要的经济活动经常与财富创造过程中固有的非道德倾向发生冲突,如果能承认财富的神性源泉并笃信神降的福祉,这种冲突就能得到缓解。相信上帝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可以预防人们利用不诚实的手段来获取抵御经济风险的保障,但仍然影响企业进行正当的风险经营。财富源泉的神圣性要求人们通过道德和正义的途径获取财富,这样,人的贪婪本性就被导入道德规范。如果否认运气、勤劳或能力是经济成功的真正源泉,人们就可能背离神的旨意,将市场投机作为追求神圣的潜在手段。犹太的商法、民法和刑法集大成于圣典《救世训》之中。
真正的道德困境产生于那些法律鞭长莫及的“盲区”,在这样一些“盲区”里,不道德的行径变成了逃避法律惩罚的变通手段。面对这种两难的困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是“在盲人的路上设绊脚石”,还是“在人和上帝面前保持清白”?
《圣经》反对在盲人路上设绊脚石,并把这一训诫理解为反对掩盖利益冲突,反对向顾客提供可能造成道德或身体上伤害的商品或服务,即使顾客明确地接受这种商品,或者买卖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交易也不能例外。香烟及毒品的广告和销售,与自卫无关的武器交易以及色情商品,都被认定为诸如此类的绊脚石。
《圣经》戒律还反对向他人提供有害建议的商业行为,因为这样易于掩盖利益冲突,或者可能将对方推入盘根错节、难以脱身的泥潭。
市场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由于技术的原因或法律上的漏洞,一方受到损害而无法获得适当的补偿。在此,犹太教义主张,一个自认为敬畏上帝的人应该克制自己,不去玩弄技术或法律的机巧,即使无须承担法律之责,他也要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举例来说,某些核破坏只会在未来许多年之后才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环境产生损害。因此,即使作恶之人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他也不允许故意施害于人。此外,即使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下,一个人也不能损害他人的财产和健康。在当避免产生破坏性结果的成本大于对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时,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
有一点必须提及,大部分经济犯罪都是在隐秘的情况下进行的,罪犯自恃可以逃避上帝的法眼和惩罚。对此,《圣经》对于正义的力量和法律作出明确的阐释,要求在上帝面前保持清白,就成为抵御无道经济行为的一道主要的天然屏障。
最重要的一点,犹太文化强调,无道行为者对自身的伤害往往会超过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我的和你的”
尽管在纵横交错的立法与教育系统的保护之下,私人财产不容破坏和诈骗,但并不存在没有限度的私有权利。神赐之财富在上帝与人之间建立了垂直的联系,但同时也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平行联系,世界由此成为由共同的造物主联结起来的人类大家庭。神赐之财富当然首先是要满足其所有者的需求,否则就是违背人性,因而是不足取的。与此同时,它也必须照顾那些老弱病残,甚至那些瘾君子和游手好闲之徒。自愿捐献和役工等慈善活动以及公共税收和政府的救济政策,可以调剂财富供给的平衡。
但是,除非有一个思想意识和法律上的框架来对私有权有所限制,上述种种均属空中楼阁。社会需求的满足要求财富的所有者们自愿放弃他们的某些合法权利,这不仅仅是为了贫穷的人,而且是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犹太人行为模式的特点是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在这里,对债务的追偿或者对工人的要求即使是合法的,也有可能被束之高阁。在出让不动产或公司股份时,邻居或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对他人的财产不构成损害,就允许未经许可进入他人所属的私地。所有的这些都在实践那句格言,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犹太民族中的无息贷款并非无视金钱的作用,而是一种慈善之举。
尽管有一套自愿的和义务的慈善活动体系,财富的转移依然有所限制。不能要求任何人倾其所有,税收也不允许为了供给他人而平分所有人的财产。因此,企业没有义务超越法定义务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而雇佣多余的工人。
为了实现社会需求而处置部分财富,这是所有者的义务,而不是接受者的权利。因此一个虔诚信徒可以标榜:“我的是你的,你的是你的”;而一个无知的人会企望:“我的是你的,你的是我的”,这二者之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绝不可同日而语。
社会的权利与义务
犹太文化坚持认为,宏观经济政策要维护社会公平,而不仅仅是为税收提供道德基础。法庭和人民选举产生的社会代表,应履行其本身的职责,对价格进行控制,积极地推动竞争(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除外),保护财产权利,并且确保交易中的诚信原则。犹太人要建立一个避免经济不道德和促进社会正义的法律体系,非犹太人、挪亚人也不例外,他们也应该承担同样的义务。
为了追求正义和履行必要的职能,社会必然要向一部分人征收一定的财富。否则,如果一味地纵容对财富无休贪欲的本性,就会妨碍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此同时,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僵尸般官僚主义、腐败以及私有财产的国有化。神要求人们将部分私有财富急人之难,从而使之成为神圣的财富,这些财富不容挥霍或滥用。既然政府的力量远大于个人,因此就应赋予广大社会更大的权力,以形成对政府权力的制约。防范权力的滥用和无德的行为,周密的措施和健全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面纱”在犹太教中没有立足之地,在财富问题上,任何人不允许逃避社会和道德义务。
充裕经济学
高效的财富生产和公平的财富分配虽然至关重要,但这些还不足以做到人性的神圣化,而人性的神圣化才是犹太教的终极目标。抛开了“充裕”的假定,犹太教的商业道德大厦将难以支撑。对“充裕”一词给出一个定义将困难重重,但它起码是与“多总比少好”的自由市场观念针锋相对的。
用于商业活动的时间受到安息日、各种节日以及休假年和各种周年纪念的限制,不过最需要时间的要算对“托拉”的义务学习。“托拉”是一部天启律法,每一个犹太人,不分年龄大小、社会地位高低、财富多寡或学识深浅,都必须永无休止地学习这部律法。《先贤箴言》中的一则格言讲道:“得美名者为真富,识托拉者获永生。”这一点构成了对财富积聚的限制,但也促使人们围绕财富的道德责任和道德限制问题展开不断的思索。
此外,这种虔诚的社会环境还有助于加强根深蒂固的适度消费观念。这种适度观念实质上削弱了个人追逐花样翻新的生活水平的需要,减轻了通过不道德的途径来满足这种需要的压力。同样地,适度观念也为抵制种种经济的、社会的以及精神的邪恶提供了保护措施,种种邪恶的症结在于欲壑难填的消费社会。很自然地,这些会反映在广告、人为的商品废弃以及市场营销之类的商业行为之中。
这种“充裕经济”决不能与贫穷和乌托邦混淆起来,犹太教从不认为贫穷中蕴含着精神价值,也不认为保持贫穷可以实现精神上的赎罪。需要说明一点,这种观念并非无关宏旨,犹太教的创始人都是一些富有的人,他们对愿意遵行戒律的人都在物质上给予赐福。他们所需要的能力就是要能够像大主教雅各那样说:“我拥有我所需要的一切。”
这种观念广泛地渗透于犹太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和教育的各个层面,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生态和环境方面。为创造财富,一方面需要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还要限制那些干扰或破坏他人财产、健康以及审美愉悦的行为——包括对动植物以及水生物世界的资源浪费和肆意破坏。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人们不可以破坏或浪费哪怕在法律上是属于他的财物。
作为自然资源的守护者,人类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要厉行节约,因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为了防止环境的恶化,社会需要从个人和宏观经济两个层面上限制经济的无序发展,这包括:规划保护区,探究控制污染和破坏美感的技术方法,阻止对有限的矿产以及其他燃料的浪费。社会被赋予显赫的权力。以圣法为基础的利维坦的城市政策强制规定,小区周围必须建立绿化带,即使市民有相反的意见,这些绿化带也不容削减。城市的扩展必须另行建设新的小区,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向周边延伸,否则必然会造成社会和自然的衰竭。
在对财富的永无止境的追逐中,“拉比”看到了毁灭世界的“大洪荒”的起因。在“大洪荒”到来以前,数代人已经开始担心,世界将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在物质、审美以及经济方面的需求。这不仅会引起人类的争斗乃至货品的紧缺,还会导致物种的退化和生命质量的下降。于是,他们制订了严格的生育计划,探求节育的性生活方式。当所有这些措施都变得无济于事时,人类就开始偷窃、抢劫和相互残杀,就最终导致了“大洪荒”的降临。
参考文献
梅尔·塔马里(Meir Tamari)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