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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准则 Codes of ethics

伦理准则(亦称行为准则或职业准则),是指一个文化、宗教、传统职业、联谊组织、公司、行业协会等集体所共同持有的行为理念、劝诫或禁令。伦理准则把崇高的理念及哲学表述与避免非法行为的训诫结合起来,并且确立一定的道德原则,尤其是提高个人行为或改善人际关系的原则。
伦理准则是将伦理学融入文化、宗教、职业、学术界或企业的一种主要方式。历史上,楔形文字时代的主要法典汇编了古美索不达米亚的习俗、法律和条例,其中包括:《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60-2043年)、《李比特-伊斯达法典》(公元前1983-1733年)、《埃什努尼亚法典》(公元前1950年)、以及《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758年)。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其中迄今所知的最完备的法律文献,它包含了近乎300个条款,对商业、道德以及社会生活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联合国人权宣言》是我们当代的“法典”。
在希伯伦法律中,有两个真正的伦理准则,其中既有诡辩法又有道德原则:《约书》和《申命记》。“十诫”规定了基督教的基本行为准则。《古兰经》则为穆斯林教徒提供了类似的指导准则。
医生宣誓遵守的誓约体现了医务行业特有的行为准则。在普遍遵守的法律之外,行业或职业大量地制定和推行的特定的行为准则,例如,法律行业禁止律师的不道德行为;伦理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一部分;联谊组织和学术团体也大量地采用伦理准则或职业行为标准;“管理研究院”制定了伦理行为准则;对公众服务人员(《美国联邦公务员准则》)、市镇管理人员以及公共管理职业人员采用公共部门的行为准则。
德·乔治认为:
 
伦理准则应该是强制性的,应该保护公众及服务对象的利益,而不应该服务于准则自身;伦理准则应该是具体而真实的,不仅应该接受监督并且应具备接受监督的素质(1982,229页)。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伦理准则在商业界获得了广泛认可。根据其不同的作用目标,伦理准则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称作公司指南、管理条例、企业行为标准或最佳行为准则等等。公司章程的前言或序言中通常定义公司的基本价值观及公司的行为准则规范。学者们研究了各种内容不同的公司准则,最全面的内容目录由汉姆梅克、宏尼曼和瑞德(Hammaker,Horniman,Rader)发表于《企业行为标准研究》(1977,55-58页)。他们所列的项目里包括“财富500家”企业的伦理准则所包含的17类命题,每一类中都有3到38个例子对具体的禁止行为作出诠释。
伦理准则趋向于强调公司的价值观或政策、定义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对经营环境的责任。大多数准则涉及组织的目的和性质、准则的实施与权威性、雇员问题、法律规定及公司的公民责任(威沃,Weaver,1993,49,55-56页)。
由凯弗仑斯研究会的本特利(Bentley)和陶弛·洛斯(Touche Ross)所作调查表明,订有准则的公司为数众多。贝伦比姆(Berenbeim,1992)报告称,83%的美国公司制订有企业准则。1993年本特利学院的报告声称,在对调查给予回复的《财富》1000家企业中,93%认为伦理准则是“企业达到目标的最佳手段” (威沃,1993,46页)。一份陶弛·洛斯的全国性调查资料表明,被调查者相信伦理准则是鼓励道德行为的最有效的方法(1988,3页)。
许多国际机构试图制定和推动全球性的商业准则,但成效微乎其微。意识形态的冲突及离散性的特殊利益关系使多年来推行《多国公司统一行为准则》的努力无功而返。不过,一些专门的联合国机构在具体的行业问题上取得了成功,如“世界卫生组织”在药品和烟草行业制定的伦理准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制定的国家间具体的工业行为准则。
非政府建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似乎取得了更大的成功,如国际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商业宪章》、南非的《萨利文商业准则》都是非政府性国际准则的范例。
地区的商业准则包括现在的欧洲共同体制定的《欧洲人权大会》(1955),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多国企业指南》。
公司自身根据其经营的区域制定伦理准则,卡特裴勒公司与列维·斯特劳斯公司建立了全球性的伦理准则,强生公司制定了全球范围的信条,麦当劳公司拥有全球最佳行为标准。大多数在国内市场上经营的公司,它们的准则普遍反映了国内市场公司与公众的利益。
伦理准则的推行以制定、实施并使之纳入体系以确保实施为条件。倡导者和批评家都认为由于沟通不畅,贯彻间断、系统缺乏强制实施能力,伦理准则的实施经常受阻,简单地奉行“准则的精神”的口号总是流于空泛而遵守者寥寥无几。而如果字斟句酌地执行准则也会显得过于强制性和呆板,因为准则毕竟不同于法律,它融合了理念、规则、法律、协议及礼仪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强制实施总会产生各种解释,而且会造成伦理准则适用不当,反而导致歧视与不公正。伦理准则的内部约束包括监督、伦理培训、个人诚实、伦理官员即巡视官及评估小组。外部的约束包括审计、政府监管和强制执行,法庭也是重要的力量。
不论是在私人或公共部门,在制定和推行伦理规则时,必须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并维护个人的良知,做到措辞准确、表述清晰,然后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公众真诚的支持,并营造积极的道德环境,以使这些准则得以有效地实施。
人们的公共意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迅速增强,全球化的趋势业已锐不可当,国际范围的道德环境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未来的伦理准则将继续强调公司权威、员工权利与义务。发展并改善伦理环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伦理准则只是这一系统工程的一个侧面。
 
参考文献
 
里奥·瑞恩(Leo V. Rya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威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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