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伦理问题也就相伴而生了。其中大多数问题可用传统的伦理概念进行分类和分析,比方财产、责任、权利和权威,大多数涉及到的关系其实与计算机无关——雇员/雇主关系;公民/政府关系;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关系;专业人员/客户关系;专业人员/社会关系等等。尽管如此,当涉及到计算机时,情况有了新的特点,它会改变某些问题的道德特征或者对规范、权利和责任带来不确定。面对这样的新特点,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传统的规范和价值观,重新理解传统价值观和规范的应用。因此,可称之为道德问题的新类型。
计算机技术会对个人隐私造成新的威胁,这一点是计算机领域老生常谈的伦理问题。在计算机问世的几个世纪之前,政府和商家就注重收集和保存个人信息。但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给保存记录的规模带来了质的飞跃,它提高了有关个人信息交换的水平(提高了交换速度、信息数量、及参与交换的机构的数量);延长了信息的存储寿命(无需销毁陈旧的档案,因为保存记录占用的空间很小);而且能够生成新的信息(尤其是交易信息,比方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自动提款机的信息)。对于这些新规模的活动,有必要在道德上做出评价,但这并非意味着开拓一个全新的领域,所评价的只不过是在计算机出现之前业已存在的行为、关系和机制的新版本而已。
类似地,运用计算机技术监视工作场所,同样暴露出启用计算机前后的伦理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雇主完全可以通过某种软件对公司雇员在计算机上所做的工作了如指掌。软件可以帮助上级跟踪员工的“击键”,以此来考核他们的工作速度和准确性,或仅仅为了监视员工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操作内容。这样的软件提高了雇主的监控能力,但同时也提出了更为尖锐的伦理问题,即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之争——这一问题在几个世纪以来已属于老生常谈了,法律上和实践中将其与薪水、工作安全、政治言论和药物测试等问题归于一类。由此可见,计算机监视属于“老酒新瓶”的问题。
计算机技术是如今商业经营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而且其与商业的结合生成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可被理解为商业伦理问题的新类型。的确,计算机技术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行业(或说一系列新的行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及其它计算机配件的生产。伴随着这些新工业的发展,有必要制订法律、政策和规则来确保该行业(以及计算机的应用)能够朝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计算机时代的财产权——应该允许个人和公司拥有什么或不拥有什么?换句话说,哪些应该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而哪些应该被排除在所有权的范畴之外?
财产
离开了计算机软件这样的“灵魂”和“神经”,今天的计算机不可能成为如此强大的工具。为了成功地研制和开发新的更好的软件以投放于市场,其投入量之大可想而知。这就意味着,作为开发商的公司和个人希望尽可能多地拥有所有权。在这样“技术化艺术” 的领域,最基本的做法是寻求专利法、版权法和商业机密等法律的保护。可是,这些法律机制是早在计算机诞生之前就发展起来的,将其应用于计算机技术难免产生诸多的掣肘之处,有时甚至暴露了法律的尴尬和不确定性。法律的适用大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法律讼争的结果会生成判例,这些判例反过来进一步确定并完善计算机及其相关行业的“游戏规则”。
专利和版权的法制体系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技术、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进而造福于社会。其理论基础在于,当允许个人将其发明创造投入市场并从中获利时,他们将更有动力从事发明与创造。如果剥夺发明者对其有益的发明的独占权,他们就无法从中获利,因此,专利和版权的法制体系的宗旨就是要赋予发明者此项权利。可是,两个体系都承认,如果个人拥有过多的权利会损害社会利益,特别地,如果对专有权的科学技术的基本原理设置障碍,其拥有者实际上会阻碍发明创新,因为其他人如若使用这些基本原理进行创新就会遇到重重困难或付出极其高昂的代价。所以,每个体系都对所有权的范围做出了限制。专利法不允许对于抽象概念、自然定律和数学公式设定专有权,个人仅能对其应用或实施获得专利。类似地,版权法不授予想法的独占权,而对于想法的表现形式授予独占权。
专利法将想法与想法的应用加以区别,而版权法将想法和想法的表现形式加以区别,但是二者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问题上遇到了麻烦。在专利问题上,最初的担心是,授予软件的所有权实质上可能等于授予数字顺序或者思维逻辑的所有权,因为在原理上,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步骤都可以由个人按照其思维逻辑完成。近期以来人们无法确定的问题是,解决抽象问题的计算机数字算法可否申请专利?这将意味着是否能够把数学算法归入所有权之列,那么接下来的棘手问题昭示着将计算的科学原理封闭起来。类似地,版权中的想法与表现形式的区别在计算机软件方面也遇到了问题,现在有很多软件无法确定其能否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比如: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用户接口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属于想法还是属于想法的表现形式,对此人们仍然缺乏清楚的认识。当应用计算机编程时,如何界定“公平使用”,版权体系也存在很多无法确定的空间。版权法允许使用通过阅读而学到的想法,如果该读者能够在此基础上做出显著的改进,版权法甚至允许其使用他人所创造的想法。但是,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编纂的计算机程序编码?法律对此仍然含混不清。与此同时,版权法尚无法清楚地界定哪些情况下属于“公平使用”,而哪些情况下又属于侵犯专有权。
撇开法律问题,由计算机软件的性质所决定,公司和个人很容易对有财产权的软件进行拷贝。猖獗的非法复制意味着计算机软件工业的巨额财产流失。尽管软件开发商研发了一系列技术来保护其软件或者至少是阻止其复制,非法拷贝仍屡禁不止。有人将软件拷贝比作在禁酒期饮酒,认为这是一种防不胜防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独辟蹊径,为软件业的健康发展确立匠心独具的法律体系。
无论如何,复制有财产权的软件为个人和公司提出了伦理问题。对个人来说问题较为直截了当,“我复制有财产权的软件是否属于道义上的错误?”,但对公司来讲,问题要复杂得多——当然,公司不应故意违法(比方,购买一份软件,然后复制多份在公司内部分发)。但在公司内部防止非法复制,一个公司的责任是什么?是否有责任制定内部政策来防止雇员非法复制?如果这样,为实施这些政策应付出多大努力?应该定期检查每台计算机的内存,并要求雇员提供公司计算机所安装的任何软件的购置凭证吗?
隐私
前面提到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扩大了信息收集的范围。如今个人信息是一宗大买卖。有些公司专门收集和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含财务信息、地址、电话号码、杂志订购信息以及政府机构提供的信息(如,驾照信息等),并将其作为一项商业经营的业务。围绕这些活动的伦理冲突时有发生,具体来讲,属于组织机构对于信息的需要与个人对于隐私的愿望之间的冲突——组织希望得到信息以便于做出更有效的决策。他们争论说个人是受益者,因为更多更好的信息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效率,并最终为个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低的价格;而就个人方面而言,很多人不满于在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现有关自己信息被广为扩散,而且本人无法检查这些信息是否准确。
如果将问题归结为组织机构对于信息的需要与个人对于隐私的保护之间的冲突,这样看来是将天平偏向支持信息收集的一边。至少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尚待进一步完善。围绕个人信息产业(计算机使之成为可能)的伦理问题,如果从个人和决定其生活的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的权利角度来理解可能更为恰当。信息收集是庞大的官僚机构(政府机构和私人机构)不断增长的权力的一部分,这显然对个人生活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公司、信用代理机构、教育机构、案件审理机构和福利部门都依据存储于数据库的信息来做出与个人有关的决策,个人已经无法控制这些信息,至于这些机构的决策是否建立在准确和合适的信息基础之上,当事的个人无从知晓。所以,个人几乎无力对这些组织施加任何影响。
权力上的失衡在商业上产生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首先,也许是最重要的,它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即我们应如何更好地组织和管理信息产业,使其有益于社会并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既要促进私人及公共机构的效率又要兼顾个人的高度自治,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商业和个人隐私之间另一类型的矛盾是,商家如何处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信息。他们是否应该制定政策要求雇员为顾客保守秘密或者限制对顾客信息的使用方式?在公司决定处理顾客提供的信息时,是否应该告知顾客本人?公司收集的信息量是否已经超过了其实际的需要?公司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直接与间接地)是否会导致种族和性别歧视?
责任
计算机技术往往会改变或混淆人们对于责任的理解。如何追究那些生产和销售劣质软件(大众软件、专门化的系统以及混合系统)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依然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新问题。除了法律问题,软件的责任问题也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是由其权力问题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软件对工业过程等活动的自动化改造必须从建立这些活动的模型入手。一个计算机系统的模型包含了数百万行的程序代码,那些负责设计和编程的计算机专家从不否认没有人能够确保软件是完美无缺的,代码也许会出错,模型也许不完整。尽管配有各种检测和调试系统,但仍然无法做到万无一失。这些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其责任的归属却出现了问题,比方说,错误以及接踵而来的事故或损害将由谁来负责?如何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哪一类责任体系或保险能补偿这些损失?
越来越多的决策需要依赖计算机或者复杂的电脑程序,如今,计算机参与管理工业加工过程,监测医院里的病人,导航,鉴定和分配信用额度之类的工作。即使计算机参与直接的决策,决策者(自然人)通常也要运用计算机分析进行决策,然而,决策的制定者也许并不完全理解计算机分析,因为他(或她)可能并不了解计算机的输入和计算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人也许会觉得受制于计算机的结果,因为需由它来验证决策的可行性。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人管理养老金计划的基金,她认为现在投资于债券不合适,但其公司使用的电脑系统却推荐债券,如果她不遵从于计算机系统的推荐,她也许会被指责管理资金不当,而电脑结果可作为其“不胜任”的证据。她虽然不理解系统是如何工作的,但多年的经验告诉她:计算机这次的确错了。如果她听从了电脑系统的建议,这到底意味着她放弃了责任还是履行了责任?
全球信息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大量通讯系统的结合,全国性信息系统和全球性信息系统即将生成。这些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将个人与公司联系起来,使世界各地的即时交易成为可能,要对世界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管理也不再是鞭长莫及的事情了。个人、政府将以文字、声音和图像形式传输和接收数字化信息,国家之间的财产权、隐私权和责任问题将出现空前的尖锐局面。随着商业对信息技术依赖性的增强,系统安全将成为一个主要问题,与此同时,潜在的商业间谍和恐怖随着日渐猖獗。这样的一个全球信息系统将决定未来的商业格局,但同时也会生成更多、更新型的商业伦理问题。
参考文献
德伯拉·约翰逊(Debrorah G. Johnso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