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地讲,信息包括所谓真实的描述、表达和数据。广义地讲,信息还包括诠释、推理、预测等内容。尽管从狭义看,订单、承诺和问题不属于信息(由于无法确定其真实和虚假),但发出订单的事实(比方,以声明的价格求购某种商品)就是信息。围绕信息的接触、信息的正确使用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标准产生了大量的伦理问题,下面将讨论一些广为关注的问题。
在很多公司,信息的流动严格遵循其权力结构的层级限制,而且,能够接触到某些信息被视为一种权力。比方,经理会要求下级提供数据,但他不会向上级和部门之外的人员提出这样的要求。因此,公司内部信息流的设计影响着整个公司的道德环境。若公司的信息流已基本计算机化了,这就是信息管理系统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系统的设计可以反映或忽视公司的结构,或在极端的情况下将所有信息对全部员工开放。由于这类信息管理系统的选择受到传统权力关系的影响,因而会产生严重的伦理后果。从宽泛的社会角度看,既然获得信息是一种政治权力的源泉,那么,公开准入政府的数据库就有助于推进“信息自由”。
财产利益可以决定谁有资格了解并使用信息。典型的例子是商业机密政策,这种政策禁止某些搜集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行为(参见:trade secrets,商业机密)。这一政策正确与否取决于搜集的“公平方式”背后的道德理念。比如,以现行的商业标准,窃听电话传输的信息是不允许的,但拆装研究一家公司的产品却是正当的做法。这些标准在不断地变化,而且频频发生争议。尽管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在传统上并不限制信息的准入,但这里却提出了公开信息价值的道义和社会问题。比方,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利政策是将专利视为一种社会契约,根据这样的契约,技术应用的垄断与商业机密的披露进行交换。至于在专利应用过程中信息是否应该保密,这是一个长期受到争论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新兴的问题,就是机器层面的计算机代码的版权可能会阻碍他人接触代码中预设的信息。
“个人信息”属于一个普通人希望保密的非公开信息,个人是否有权对这类信息设置限制已经引起多方面的讨论。这种权利通常被视为“隐私权”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隐私权与信息无关,比如,个人的医疗决策权或免于受到骚扰电话干扰的权利。)什么样的信息应保密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比方,收入水平应被看作公开还是隐私取决于很多因素。美国《1974年隐私法》限制联邦机构对某些信息的搜集,其中某些限制同样适用于商业组织和公司,包括:在接触和持有个人信息时应通知本人;给予本人纠正信息的权利;限制信息的扩散。在70年代,大多数关于隐私的讨论集中于对敏感性档案资料的接触问题(如,医疗和犯罪记录),后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通过使用信用卡和电话等方式自动生成的信息对个人的“追踪”问题。
一个密切相关的系列问题是无关信息的滥用(即使无人主张这样的信息本质上属于隐私的范畴)。在法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这些会影响“证据的可采纳性”。在商业领域,这些会涉及对于非伦理偏见的防范问题,比如,在决定对雇员的聘用和晋级问题上,其婚姻状况、国籍、宗教信仰的信息也许是相关的也许是无关的。(参见:ethical issues in recruiting and selection,招聘和遴选中的伦理问题)类似地,在决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对方的股权状况、是否经营慈善事业或者其总部的所在地等信息也许是相关的也许是无关的。“相关性”的定义极具争议,既而导使很多伦理方面的结果。比方,1994年,士兵的性行为与作为军人的责任之间的相关性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广泛的争论。为了避免引起不适当偏见的质疑,人们往往采取明哲保身的作法,即对各种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三缄其口,即使这种保守的作法有悖于“最好的决策是信息最充分的决策”这一常识。
有必要从道德的角度来恰当地定义信息的准确性。各类报告应将数据、科学的预测和个人的诠释区别开来。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行会协会乃至立法部门对此建立了某些标准或法律。比方说,公司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大部分是由“联邦会计标准委员会”颁布的。其实,该“委员会”最初只是一个行业性组织,但其权威性已被联邦立法部门所认可。但是,该“委员会”的标准及其制定标准的权威性对那些希望使用其它会计准则和方法的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参见: ethical issues in finance,金融中的伦理问题;financial reporting,财务报告)。
报告信息时对统计方法的运用产生了一个有关准确性的伦理律令问题的特殊子集。错误地选择或应用统计方法会对专业性的个人或组织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报告的结果造成了伤害(如客户依赖错误的财务报告做出了错误的决策),专业人员或组织就会背上欺骗和过失的罪名。那些阙如的“外围”数据细节的统计报告会引起相当的警惕。为此,大多数科学研究接受了这样一条标准,即所有的“外围”数据细节均须具明。注意,由于统计是一门相对较新的学科,以现今标准去挑剔过去的研究方法,那是错误的;然而,如果不问津既有的更科学的方法而一味墨守陈规,同样也是错误的。
很多专业人士承认,他们有责任说明所有的资料来源,以资更深入的分析或者对报告的准确性进行核查。比方说,税法中关于文件保存的规定就要求调整过的财务报告需保存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参见:tax ethics,税务伦理)只要信息是基于以前的报告和研究,就有责任充分报告信息的出处,否则会被指责为“剽窃”。(互联网上的信息生成了信息来源的一个新背景,核实其来源的标准商待确定)很多科学研究要求“永久性地”保存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的责任。可是,研究资助人或研究小组的成员作为数据保管人的身份问题,却是有很多争议。而且,科学的原始数据的准入权利也是充满争议的问题,尤其当该类信息牵涉到商业机密或国家安全时。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列出的问题经常相互交错甚至彼此矛盾。譬如,确保信息自由会很容易与保障信息隐私发生冲突。再者,商业机密政策通常限制了管理信息系统的选择。
参见:right to information,信息权利
参考文献
约翰 W. 斯纳珀(John W. Snapper)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