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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学研究方法论

商业伦理学研究方法论包括了商业伦理学研究中运用的各种方法及其合理性。商业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在传统上分为两种:规范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规范性研究着眼于对商人和商业组织的行为做出评价和界定,而描述性研究则集中描述个人及组织的行为,目的是对其做出解释和预测。将商业伦理学分为迥异的两个领域可能会招致非议,这样的区分既缺乏理论上的根据,又无法达到理想的伦理目标(见下文)。但是把对商业伦理学的研究区分为规范性和描述性两种方式,至少抓住了这一领域在现阶段的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表面性差异,即使这些差异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时会消失殆尽。
规范性研究关注“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尤其是人们在哲学、宗教研究或相关的人文科学学科方面所受教育的程度。这些人本身就可能对约定俗成的商业做法起着外部批评家的作用。与此相对,应用社会科学家通常运用描述性的方法研究商业伦理学,主要是在商业组织和工商学院的内部进行。它体现了一种更为务实的问题研究。有争议说,这种研究在立场上不够鲜明,对于既定的商业规范和目标难以保持批评的态度。更重要的是,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一般绕开研究“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而更愿意去解释“是什么”的问题。其研究的目标就是解释商业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换言之,人们研究商业政策和商业行为,目的在于揭示它们与外界因素的关系——它们会受到哪些外界因素影响,它们反过来又怎样去影响这些外界因素。尽管伦理属性的问题十分重要,但这类问题已经超出了传统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
 
语言与风格
制度起源和学术风范的不同直接体现为语言和风格上的巨大差异。主流经验论者习惯于运用普遍认同的社会科学方法,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商业数据的分析或调查。也就是说,其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循规蹈矩。在他们看来,只要有现成的框架或范例可循,对商业行为的解释模型就不会偏离正常的轨道。尤其是数据分析,他们通常要运用一系列的数理统计方法(例如回归分析)。
哲学研究正好相反,它根本不问津过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虽然在规范伦理学中一般都涉及方法论的自我反思,但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研究课题或者具体的某位作者。任何一种普遍的规范性方法最好能够得到灵活地运用,这样才能体现出严谨、清晰和排除情感因素的治学态度。所以,描述性的工作更注重标准化的方法和表述形式,而规范性的工作则更加灵活而折衷,更富浓厚的个人色彩。
语言和表述形式上的不同,加之对方法论统一性的不同态度,这些都可能带来误解。例如,规范理论家通常运用“伦理行为”一词来表述在伦理上恰当的行为,而描述理论研究人员在运用“伦理”一词时,则扬弃了其规范性的含义。对于他们来说,“伦理行为”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在面对伦理问题或者伦理选择时的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在伦理上是否恰当,这不是他们所考虑的范围。
 
对人的假设
在规范性和描述性领域里,都要涉及到解释性的模型,然而这些模型关于人的基本假设是不同的,而且这些假设有时是省略的。规范性方法通常假设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律和责任。对某些人(形而上学的——不同于政治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而言,这种假设意味着否定了伦理行为可以由前因后果的关系轻易进行解释的论断,而这种关系正是经验论者所孜孜以求的。对其他规范性理论家(有时候被称为“温和的”宿命论者)而言,伦理行为伴随自律和责任的假设表明,并非所有的原因都是平等的。自律和责任的行为涉及到人的选择,即使这些选择完全不搀杂人的主观偏好。所以,只有影响人选择的原因才包含自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既然如此,规范性理论家要找出行为的原因前提就会遇到问题,因为这种寻找的目标与对人的假设相互矛盾。某些规范性理论家认为,经验主义者如果成功地找到了行为的起因,那就会破坏个人对行为赋予规范性意义的能力。而且,一些规范性理论家认为,恰当的伦理行为能够自圆其说,无需用社会科学的语言进一步解释。
与此相对,管理研究者——即使他们承认在某种程度上个人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道义责任——他们仍然满腔热情地致力于发掘伦理行为的决定因素(例如激励制度、行为准则以及个人特质等)。研究行为的外部决定因素更富有趣味性和实用性,因为它们是经理能够控制的因素。例如,经理能通过对激励制度的操纵来影响下属的行为。在描述性方法中,无论是道德行为还是不道德行为,都被看成是复杂的现象,应该结合一些原因性的因素来解释。即便是举报行为,尽管它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自律的、合乎伦理的行为,但在社会科学家眼里,它也不过是多个内部和外部的原因性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
 
抽象的作用与经验主义的细节
通常(虽然并不普遍)来讲,现代规范性道德理论坚持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道德推理标准或道德行为标准。其结果是,规范理论常常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往往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即便规范性方法常常需要对商业伦理学中真实案例的细节展开研究,这种经验主义的细枝末节一般只是作为一种例证来应用,目的还是为了证明规范性的理论,或者是发掘这些理论内在的非直觉的含义。只有在处理具体的问题时,环境才对规范性理论起作用:它的一般原则通常是独立于背景之外而存在的。
由此看出,规范性商业伦理学对抽象的研究锲而不舍,进而达到了偏执的境地,而描述性商业伦理学正好与之相反。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抽象概念虽然在经验主义商业伦理学研究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至少在某一阶段,也有必要从经验的和观察的角度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否则就无法对它们进行具体的衡量。所以,社会科学家可能低估了哲学家的道德判断,因为这些判断无法根据标准化的经验主义测试来进行评价,也不能对行为做出预计和解释。但是在规范性理论家看来,社会科学家关于“伦理”行为的陈述可能只具有次要价值,因为它们没有回答“对与错”这样的性质问题。
 
评价理论主张的基础
规范伦理理论的“方法”——如果说存在一种通用的方法,它就是罗尔斯(Rawls,1971)所说的理论构造(即一般的规范性原则)和个人道德判断之间所实现一种反思的均衡。在这个过程中,任何理论,从正式的科学到共同的规范,乃至直观的反应,都是相互联系的。重要的是,实际的道德做法影响评价道德理论的标准:如果一个规范性理论能无缘无故做出惩罚性指令,我们也就至少掌握了初步的证据来驳斥这个理论,只是这些证据仅仅是初步的,与现行的道德做法不符,它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我们可以据此驳斥规范性的原则。实际上,这些原则的实质作用就在于它的引导性功能和在可能情形下对现行做法的纠正功能。简而言之,评价规范性的主张和原则离不开正当理由的泛化标准(例如,不存在不适当的情感诉求,没有恐吓的嫌疑等),这就需要灵活地结合一系列相应的证据、思辨和洞察力,而不是生搬硬套既定的方法论。
在理论发展的初期阶段,描述性商业伦理学某种程度是依靠直觉的,然而,就传统观念而言,一个可以接受的理论最终必须能够帮助人们解释和预测。所以,理论的合理性需要接受一个经验主义推定的自然科学模型的检验,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或者说,可以通过预测和实地解决问题来检验理论的实际能力。对于这种传统的科学观念,批评家指出:(1)经验主义的证实和证伪观念在概念上困难重重,(2)接受或者驳斥一个理论,其中需要融入各种各样的非理性的因素。尽管如此,在商业伦理学的研究中,大量的描述性方法在研究的目标和方法上仍然固守这种传统的经验主义(或称新实证主义)观点。
 
传统经验主义的方法
在传统的商业伦理学中,突出的研究方法有两大类:实验性研究和关联性研究。这两种情况中,人们期望研究者从基于社会科学理论的假设入手,接下来,他们通过设计一定的研究方法来测试所假设的关系。
当研究者想研究两个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研究在某些情况下X是否会“导致”Y时,会用到实验性方法。实验可以在实验室或者真实环境中进行。实验者先改变一个或多个自变量(如上X),接着检验因变量(如上Y)的变化。衡量实验性研究的两个主要标准是内部和外部的有效性。如果一个实验内部有效,研究者就可以确信是自变量“导致”了因变量的变化。实验室研究所获得的内部有效性较高,因为实验人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控制自变量。例如,一个实验人员可以假设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下更有可能偷窃,于是他就可以将受试验者随机分配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中,一个代表容易发生偷窃的条件,一个代表不容易发生偷窃的条件。外部有效性常与研究结果的普遍性有关,而实验室里的试验结果,其外部有效性较低,因为他们在人工的环境中进行,脱离了真实生活环境的复杂性。真实环境中的试验结果,其外部有效性较高,因为它们是在现实的组织背景下进行,但是其内部有效性较低,因为前提条件(类似X的自变量)较难控制。
研究者如果希望在无法控制的变量之间建立假设的关系,就需要使用关联性研究方法。检验假设的数据可能来自档案记录,也可能来自研究者的实际调查。例如,研究者可以建立这样的假设:与商业组织中年长的、更有经验的人相比,商学院的学生对商业伦理学的态度更玩世不恭,然后他就可以针对两个群体的成员做一个调查,并将结果进行对比。研究还可以假设公司犯罪更容易出现在财政困难的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他就需要收集有关犯罪事实和财政情况的档案记录,进行关联性分析。
 
其它的经验主义方法
然而,有些描述性商业伦理学的研究并不使用标准的、定量的方法,而是运用一系列定性的方法。对一些深入的口头或书面的描述或分析,他们并不依靠数字说话。和定量的研究不同,这种研究方法并不主张提出可以泛化的成果,常常只是为了构建理论打基础,这些理论将被更为传统的定量方法所检验。在某类现象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可靠的理论模型并非易事,研究者需要对这些现象了如指掌,因此需要广泛地与相关人群进行交谈,仔细地观察事物,甚至需要置身其中积累生活体验。在面谈和参与者观察法之类的人种学研究中,经常要使用定性分析,主要是为了更为深入地了解奠定基础。
可以把定性研究得出的理论放到一个正规的模型中,然后再进行经验主义的定量检验。但更激进的非定量研究对这种可能性表示质疑,他们认为,所有社会现象或者行为都无法避免出现一些弹性或解释的偏差。按照这种观点,任何用“客观”的方法(例如调查研究)对现象进行定量评价的努力都可能歪曲事实,最后的结果不过是一堆人造的数字而已。根据以上观点,定量的方法过于僵化,它把那些基本上属于解释性的现象程式化、客观化,所得出的结果有时是啼笑皆非的。
更重要的是,激进的解释性经验主义研究反对传统商业伦理研究方法中对规范性和经验性进行区分的假设。它认为,即使是主流的经验主义方法论也在其主题上强加了一个规范性标准。传统经验主义学者可能会承认,规范性的考虑限制了他们的思路,使他们仅仅拘泥于某些现象的研究,而忽略了这些现象和其它现象的联系(例如,伦理上的考虑可能激发他们专注于特定形式的组织规范所产生的影响)。但是传统经验主义者认为,标准化的经验主义方法会确保任何结论在价值观上保持中立,不至于对任何一种伦理立场厚此薄彼。然而,在传统方法论的批评者看来,这种“客观”的方法从一开始就对某种伦理主张建立了偏好(通常是对现状或者处于统治地位的权力结构)。例如,传统经验主义在研究惩罚员工的效果时,他们集中研究惩罚是否有效地改变了员工的行为。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中立的研究已经对惩罚预设了后果主义的观点(即行为的后果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且,它的立场也是预设的,它站在了管理层的角度来定义相应的后果(而不是站在像工会组织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这样,对于批评家而言,经验主义商业伦理学研究即使与规范研究在文体和方法上存在分歧,它并没有避免规范性的问题,而只是尽量把它藏匿了起来。
 
综合性方法
既然在经验主义方法论上存在如此激进的解释性观点,这就说明研究商业伦理学需要更加综合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希望将规范性和经验性的考虑彼此割裂开来。在其它领域里,存在着多种广为人知的综合性方法。举个例子,科尔伯格(Kohlberg)对道德发展的研究,不仅运用规范性原则或者类别标志出道德发展的阶段,而且还运用它来解释一个人从一种道德思维向另一种思维转变。(根据科尔伯格的观点,人们会向更高阶段的道德思维迈进,其部分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阶段更高,所以在道德上才具有吸引力。)
然而,在商业伦理学研究中,综合性方法鲜有使用。使用最多的情况只不过是当经验主义方法更具有解释性,更容易定性时。(杰科尔(Jackall)在《道德迷宫》一书中例证了这种方法,他同时描述了伦理假设和管理工作标准以及这些标准所带来的规范性伦理问题。)在一般的定量分析传统中,运用综合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的例子就更屈指可数了,因为这一方法的假设前提通常是与综合性的方法对立的。在尝试这种综合性的方法之初,一般需要运用规范性的方法来明确地框定问题和现象,然后再依照常规的经验主义方法进行分析(例如,维克托和卡伦,Victor & Cullen,1988)。
 
参见:business ethics,商业伦理学;business ethics periodicals,商业伦理学期刊;Business Ethics Research Centers,商业伦理学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加里 R. 韦弗(Gary R. Weaver)
琳达·克莱伯·特维诺(Linda Klebe Trevino)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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