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伦理学是在基督教道德神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伦理学说,它进一步丰富了由自然法则及其它道德规则观念共同构成的伦理体系。情境伦理学这一名称是由约瑟夫·弗莱彻(Joseph Fletcher)在他的畅销书《情境伦理学:新的道德观》(约瑟夫·弗莱彻,1966)中首先提出的(参见:natural law,自然法则;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正如弗莱彻所述,情境伦理学主要有三个部分:摒弃“道德就是墨守成规”的思想;对源自《十戒》中“爱邻居就像爱自己”的道德训诫做出积极的阐述;一反正统基督教的看法,对性和其他问题的道德实质作出更宽容的理解。以下将依次予以介绍。
大多数道德观念都赞同应该有一定的道德规则(moral rules)来约束某些类型的行为,例如,诺言应该得到遵守,一个人不应该伤害他人等。但是,对于规则有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观点认为,有些规则,甚至全部的规则是绝对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康德就坚持认为,撒谎绝无正确性可言,即使是为了挽救一条生命;许多天主教神学家把绝不能杀害无辜视为一条绝对的规则。
第二种观点不那么绝对,它认为,道德规则为某些行为确定了严肃的道德理由,从而对人产生约束,除非有其他相反的、而且更充分的道德理由,人们才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因此,所有规则都允许有例外的情况。只要规则之间出现了冲撞,而一种规则足以推翻另一规则时,这种情况就会出现。然而,即使一种规则被推翻,它仍然具有重要的道德地位。它使道德思维的过程环环相扣,并且有助于正确地明示道德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可以被推翻,但却不容忽视或取消。即使把“所有因素都考虑在内”,违背某一条规则的行为是正确的,也毕竟会有一条道德理由是反对它的。
另一种观点比以上第二种更具有相对性,它认为道德规则充其量不过是指导方针或“经验法则”,它们建立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之上,只是告诉我们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之下,哪种行为可能是正确的。但这类规则不允许被错误地使用,否则,它们对特定的情境就没有丝毫的适用性。如果某种规则没有得到使用,这并不说明它已经被推翻了,而只是由于它与该情境不相干而被舍弃了。
第四种观点认为,规则根本没有适用性。每一种道德情境都是不同的,在每一种情境中,一个人必须独立地判断什么是正确的,不能依靠任何规则或指导原则。这种“行为直觉主义者”的观点在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的存在主义那里被阐述得淋漓尽致。
弗莱彻把绝对规则的观点视作根本无法生效的“文牍主义”而不予考虑,因为实际生活情境太复杂,并非规则所能左右。情境伦理学接受第三种观点,即把规则看作是指导方针和经验法则,这是因为,在如何算作“正确”的问题上有一个更基本的原则,那就是按照爱的要求行事。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沿着这个方向行事。不过,规则的要求和爱的要求在某种特定情境之中可能存在差异。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按照爱的要求行事,而把规则搁置一边。既然我们要按情境的要求行事,情境伦理学经常被视同于第四种观点——情境中需要的不是规则,而是判断。然而,弗莱彻坚决反对这种“无视规范”的立场。规则十分重要。他说,当一个人面对一个情境时,他要“以社会及其传统为伦理原则,他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以便从中获得解决问题的启发”(弗莱彻,1926,26页)。但是,尽管规则在一开始显得很重要,但爱的要求才是判断情境行为是与非的最终决定因素。
依照爱的要求行事,就是行为在每种情境中都要遵从“爱你的邻居”的原则。正是这一点使弗莱彻对情境伦理学的阐述成为了基督道德神学的翻版。其主要的观点是,基督教的无上价值在于爱或者博爱。“爱你的邻居”被弗莱彻称作“最高戒律”,是《新约全书》所有其他伦理教义的“集大成”。为证明这一观点,弗莱彻引证了许多耶稣心甘情愿地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致力于提高人类良善的例子。所以,情境伦理学根植于对基督教《圣经》的阐释。
确切地说,爱的要求是什么?弗莱彻说,就是要求不仅要爱一个邻居,而且要爱所有的邻居,即全人类。但我们怎样才能使这种要求更为明晰并有可操作性呢?一种显而易见的回答是将情境伦理学看成类似于行为功利主义的理论,每种行为都应该在最大程度上带来人类福祉和良善(参见:consequentarilism,后果主义;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弗莱彻并不反对将这两种理论等量齐观的看法,如其所言,他与穆勒和边沁可以说是“英雄所见略同”(弗莱彻,1966,95页)(参见:Bentham,Jeremy,边沁,杰里米;Mill,John Stuart,穆勒,约翰·斯图尔特)。如果将情境伦理学视作一种行为功利主义的模式,我们可以认清行为功利主义的两个特点:第一,规则事实上只是经验法则,本着人类幸福最大化的战略思想,当一种规则禁锢了情境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时,就应该把它搁置一边;第二,情境伦理学从神学的角度为功利主义伦理提供了辩护,因为它是对《圣经》戒律的最好的阐释。
如果我们把这两种理论相提并论,情境伦理学所面临的就是所有曾困惑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问题:许多带来了最大幸福的事情似乎并不正确,因为它们违背了对特定人群的承诺或者根本就是不公正的。回答这些问题时,弗莱彻强调说,所诉诸的基督之爱并不是感觉的问题,这并非属于罗曼蒂克的爱或喜欢,而是康德所说的“实在之爱”,是一种对待全人类的态度。这种爱要求“开动脑筋,在职责、义务、机遇和资源等方面作出权衡”(弗莱彻,1966,95页)。在这个意义上,弗莱彻认为爱与正义是一回事:我们基于爱的义务正是基于正义的权利,反之亦然。然而,这似乎掏空了爱的全部意义。很显然,我们基于爱所想要给予一个人的东西与基于正义所应该给予他的东西,二者之间会产生冲突。如果我们认为这里冲突中的爱并不是情境伦理主义者心中的理智之爱,那么实际上我们只是把爱理解为一种是与非的直觉或判断。爱不是我们判断是非的依据,我们往往以自己的方式判断对错,并且称之为爱。因此,爱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过于模糊,故而不起任何实际作用。
在为情境伦理学辩护过程中,弗莱彻经常表达出他对特定道德问题的看法。很明显,他不完全反对诸如流产、婚外性行为、同性恋、卖淫、通过人工授精产生的单亲家庭、一夫多妻、自杀及安乐死之类的事情。正统的基督教徒从自然法则、理性、神谕或圣经的阐释中引经据典,借助基本的道德准则来谴责上述行为。弗莱彻一般持实用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态度。如果某件事“起作用”,它给人们带来幸福,而且没有伤害到任何人,这件事就没有错。按照弗莱彻的观点,耶和华没有谈及:
计划生育、大家庭或小家庭、无子嗣、同性恋、手淫、私通或婚前性行为、不育、人工授精、流产、性行为、爱抚及求爱,任何一种形式的性关系(异性之间、同性之间或自我性行为)的善与恶都取决于它是否完全出于爱。(1966,139页)
这些规范性的信仰很可能是促使情境伦理学产生的真正动机。如果事情确实如此,情境伦理学最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它对传统形式的基督道德神学提出挑战,它就不仅仅是一个模棱两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伦理理论了。
参考文献
布鲁斯·兰德斯曼(Bruce M. Landesma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