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下午,伦理中心主任刘宝成教授应邀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办的政策对话系列活动,进行题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演讲。政策对话系列活动从2010年开始举办,旨在加强联合国驻华机构,含开发计划署及在京外交社团员工对中国的了解。此次演讲有50余位来自联合国各个机构的代表列席。
7月12日下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伦理中心主任刘宝成教授应邀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办的政策对话系列活动,进行题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主题演讲。该机构的政策对话系列活动从2010年开始举办,旨在增进联合国驻华机构,含开发计划署及在京外交社团员工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出席此次演讲的受众有50余位来自联合国各个机构的代表。
刘教授认为,任何行为均属于人和环境互动的结果,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亦概莫能外。因此,他从著名的勒温公式,即B=f(P,E)讲起,全面介绍了影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关键因素。简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经营环境中,一个经济实体所应满足的诸多利益相关方所代表的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社会期待,旨在促进经济(Profit)、社会(People)和环境(Planet)的协调发展(3Ps)。刘教授提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即赢利和守法,是企业存活的必要条件,只有高于此的伦理及慈善责任方能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
刘教授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以反血汗工厂为代表的初级阶段,以SA8000标准出台引发的各界大讨论为代表的备受争议阶段,以2006年商务部表态为代表的正视阶段,以及自2008年1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加速阶段。
刘教授运用翔实的数据,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发展阶段的商业生态、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探究了中国企业在效率、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方面差强人意的成因,指出了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出路在于:1)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消除所有制层面上的制度性歧视;2)加强公民社会建设,发挥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三种的协同与制衡;3)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齐头并进,立法、司法与执法密切配合。在文化层面上,刘教授认为,中国儒家的修齐治平观念诠释了一个人最完美的成长轨迹,而将这种传统理念推行到近现代公司经济中,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但在现代社会,这一传统观念需要增补一项重要的内容,即敬业。无论是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案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是同年纺织工业协会召集的近300家中国纺织类企业代表出席的为满足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要求的会议,抑或是2010年富士康连续13跳引发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均证明了只有提高企业及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实践。
刘教授特别指出,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增强,面对全球利益相关者的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无疑以倒逼的形式促进了中国企业领导者对社会责任的思考以及公众对社会责任的期待。而目前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更多是出于品牌建设的需要,而非真正的公司意识,更缺乏治理结构中的一以贯之。同时,刘教授也对逐渐蓬勃的非政府组织表示肯定,如何积极引导他们采取现代的管理方式,是政府、企业、学界以及社会各界所应共同担负的责任。
最后,刘教授还就各位代表的提问进行了回答。演讲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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