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设想的准则可以表述如下:“在评判某个组织(及其特点)时,将其与个人进行类比,这样是十分恰当的;不仅如此,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对于如何探求和培养组织的道德品质,将其于个人进行类比,这样也是恰如其分的”(古德帕斯特,Goodpaster,1982)。这种设想虽然十分直观,但一目了然:把个人与组织进行类比,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指导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道德思维。
反对使用道德设想准则的批评家们(如兰肯,Ranken,1987)指出,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类比不仅在某些方面不够完美,而且还具有危险性,它可能会削弱人们对个人在企业中应尽责任的关注。而道德设想准则的捍卫者们则回应说,在适当的情况下,强调公司责任与强调个人责任,二者并无矛盾之处。
简而言之,道德设想准则表明:如果我们对自己(作为道德个体)确立了某种的期望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同样应该而且完全能够不偏不倚地适用于组织(作为道德单位)。特别是,道德责任感是我们应该在个体身上寻找并努力培养的一种品质。因此,道德设想准则要求我们将个人的道德责任感推及到组织。“公司责任”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普遍意义上的(相对于个人)责任,也就是:领悟,推理,以及为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利益着想的行为。
参见:moral status of corporate,公司的道德地位
参考文献
肯尼斯E. 古德帕斯特(Kenneth Goodpaster)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