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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和印度教 Business ethics and Hindu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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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和印度教 Business ethics and Hinduism

在印度,大多数人所信仰的印度教恰恰吻合了这样一个双重的标准:既有浓重的文化底蕴和高度发达的文明史,又有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深刻的道德意识。故此,尽管在表面上普通的印度人,特别是印度工商界人士,在其经贸活动中表现出极强的理性,其决策方式甚至和西方工业发达社会信仰犹太基督教的工商业者并无二致;但如果就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两种社会至少在制定宏观或微观经济决策上并无差别,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思维进程及其道德价值观在两个体系中是截然不同的。出于同样的原因,在西方人看来一对彼此矛盾的决策一旦置入印度的社会却顿然变得和谐而统一,因为这个社会奉行一套共同的基本道德准绳。
 
印度教的基本教义
今天的印度教已历时逾3000年。在其发展历程中,由于不断遭受来自北方、东方和西方的入侵和占领,它同化和融合了各式各样的宗教及道德信仰,最终定型为当今的局面。这也就是为什么印度教能够包容在表面上貌似对立的行为和道德规范。
印度教的宗教仪式纷繁多样,先圣、神职和宗教派别五花八门,大多数研究印度宗教的学者认为“轮回”、“羯磨”和“涅槃”是印度宗教哲学的核心(弥尔纳,Milner,1993)。印度宗教哲学博大精深,这里,我们特意选择那些和经济领域密切相关的基本教义予以阐述。“轮回”涉及再生和转世,对于印度教信徒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大影响。“羯磨”的字面意思是“行动”或“行为”,它用凡俗言语来阐释命运或归宿。“羯磨法则”讲求因果业报,个体现世的命运取决前世的“作业”,而来世的生活处境又是现世“作业”的结果。“涅槃”在字面上有“空”的意思,但它不是简单的灭绝,而是指通过断绝欲念从生死相续的循环中解脱出来,最终溶入无极的理想境界,亦即“梵我同一”(阿帕尔,Uppal,1977,12235页)。
还有其他一些印度教的圣谛,严重地影响着印度的经济生活和商业行为。它们是:(1)“法”(“达摩”),它强调个人对于他人和自身的职责义务,对他人即普渡众生,对自身即寻求个人的解脱。(2)“利益”,即获取以及使用财富;(3)“爱欲”,即享受生活的乐事(阿南德,1963,1824页)。
印度教中对于天堂和地狱的概念和其他宗教(以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为著)的流行说法大相径庭,现世之旅并非终于彩虹或幸福堂。一切行为的善恶都在世事轮回之中得到业报;灵魂是永生的,而灵魂需要从凡俗的轮回的桎梏中寻求拯救。人的现世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前世的修行。“羯磨”是既定了的无法摆脱的因果业报的铁律,凡俗中的不公、痛苦、财富和享乐都是命中注定的。它俨然成为一位理性的判官,引导人们积善行善,因为善举决定了来生的命运;它同时驱策人们防非止恶,灭绝无穷的私利,因为恶行会在来世遭到恶报。“法”的概念为“羯磨”又增添了一重内涵,它界定了个人对于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即社会联系中的等级;并且提出道德价值和行为的取舍方式。“法”是吠陀指示人生目的的象征,适用于个人日常生活的各种精神方面。一些推崇的主要美德有:求真、不杀生、献身、纯洁、寡欲或者超脱,重点强调消除一切欲念,达到四大皆空的觉悟境地(阿帕尔,Uppal,1977,1269页)。
“利益”和“爱欲”被认为是必须主动寻求而获的重要的价值。它们给印度企业家增添了活力并且使他们在享受富足的时候相对排除罪咎之感。不过,财富及享乐必须有一个目标,也就是要达到灵魂解脱或者涅槃。“利益”指导如何获取并利用物质手段维持生活。两部经典,《摩诃婆罗多》和《五蕴论》体现了对于物质财富及其享受的印度哲学。“所谓的‘法’完全取决于财富多寡。某人若是剥夺了他人的财富也就同时剥夺了他的‘法’。贫穷是一种邪恶的表现。所有善举都出自于拥有大量财富,正好像所有的宗教行为和快乐幸福也都发端于财富……没有财富者既没有现世也没有来生……贫穷是一种比死亡更为可怕的诅咒。没有财富的美德不得正果。金钱匮乏是万魔之源。但是,物质财富的获得必须与上文解释的‘法’要求的寡欲或者超脱相一致。‘爱欲’是对物质现象的感受,即色、声、香、味、触等五欲”(阿帕尔,Uppal,1977,129页;考勒,Koller,1970,423页)。
于是,“行为”的重要性就实现“真正的自我”或者说“阿特曼”(梵文“自我”)提出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1)我们是否应无欲无为,或者说,从尘世活动中超脱出来就是答案吗?(2)是否存在善行相对于恶行的排列顺序?(3)个人能否接受引导而弃恶从善?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在圣典《薄伽梵歌》中找到。它认为,行为是必需的,“因为每个人都由本性所趋动而不自觉地行动,一刻对不会停歇。”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做到从事俗务而又不被尘世所淹没。“单纯的行为是一种自有的主权,而绝不成其为业果;不要让行为之业果作为你的动机;同样,也切莫依附于无为。故此,不必有依附心,只做必须做的事;因为既能勤于劳作又能超然物外,其善莫大矣”(冉德罕科什南,1948,119-138页;阿帕尔,1977,128页;韦伯,Weber,1958,4页)。
 
印度教和现代(西方)商业实践及伦理规范
在一种完美的世界里,印度教思想既有利于一般商业的发展,又能够为实际的商业实践提供一个理想的道德图景。“法”提倡高度的义务和责任感,它作为一个宗教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驱策人们履行义务,以高度的原则行事,并以善良而公平的方式获取财富。“羯磨”则提倡乐天知命,鼓励人们视工作如道德责任,而且,它主张追求卓越的目的应只限于其过程本身,而不一定必然为了更丰厚的经济报酬或者更优越的社会地位。
创造财富以及享受生活(“利益”和“爱欲”)被认为是神授的权利,因而不应夹杂罪恶或耻辱感。落实到商业行为,尤其是在和西方的企业合作时,这两个概念意味着更广泛的合作和信任,因为印度的商人趋于把合作看成是财富积累对生产资料进行控制的过程,而非纯粹的利润回报。
就“法”、“羯磨”、“利益”和“爱欲”而言,尽管在原则上存在一般性的共识,但是印度人对这些概念的解释要比西方人理解得更加深刻。更为重要的是,西方人往往根据自己的直觉或精神情感对印度哲学中众多不同的价值观作出主观的取舍。因此人们会发现,印度人对一些西方人认为模棱两可的“原则”过于认真。当印度人一旦认为在既定条件下或具体社会背景中的某项原则被触动,或者某人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应有的道德职责时,他们就会勃然大怒,甚至举止怪谲。相似地,他们虽然对工作富有献身精神,但是他们同时将工作和收入割裂开来。如果从“非印度”的社会经济视角来衡量,不少印度人的工作已完全超越了正常的期望水平,甚至扭曲了服务的供需关系。在这样的精神氛围里,合同容易得到履行;雇主付出的工酬能够换得更多的工作回报;商业动机在道德世界里得到高度的升华。商业行为的规范似乎由此发生脱节,以至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原因在于,另一种非商业的规范在悄悄地发挥着作用。
印度哲学的另一个负面效应恰恰植根于其本质之中。“羯磨”造就了一种宿命论和悲观主义情节,因而助长了印度人规避风险的倾向。它同时也使不公平的种姓制度合理化,纵容对穷人的剥削,并视其为神赋权利以及被剥削者与生俱来的不幸。种姓制度在过去一度近似于手工业者的行会,它培养了出色的工匠,并且促进了专门化的分工和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创造了和当时的封建政体相适应的一套社会秩序。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度已经变得呆板而僵化,束缚了个人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那些感到威胁的“不安的少数人”仍不肯善罢甘休,他们处心积虑地试图将自己既得社会地位永久地合法化(得诃伽,Dehejia & Dehejia,1993;弥尔纳,1993;弥什拉,Mishra,1962;阿帕尔,1977)。
在商业活动中,高级种姓的印度人可以毫无愧疚地剥削低级种姓的印度人,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此种等级制度渗透到了社会关系的各个角落。因而,尽管现代商业离不开工作场所的社会关系,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的融合却绝非易事。在社会层面,群体并没有追求融合或者混和的强烈愿望。经济效率必然因此付出高昂的代价,但每个种姓团体都在打造自己的“土围子”,将自己乐得地封闭在固有的圈子里。这种现象普遍反映在权力分配和收入分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里,工作安排就是明显的一例。只有那些真正与世无争的人,才能在这种制度下处之泰然。
报酬和工作的割裂对商业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既然工作就是目的本身,人们趋于忽视工作的负面效应。恶劣的工作条件、可怜的薪酬以及其他诸多不平等的因素,在这样的社会制度里得到了容忍,雇主仍可以悠然自得。即使雇主负起责任,这也被视为他出于良心的善举,而非道德律令之所迫。穷达有命——穷人受穷是天命所为;富人广敛财富也是履行神的旨意,他们行善是为了最终的解脱。人们对此已习以为常。其实,西方的资本主义,包括美国的早期,也曾经经历过对工人的残酷压榨,资本家通过巧取豪夺来为上帝增添荣光,从而巩固了西方文明的统治地位。同样,印度皇宫和其他伟大的文明遗产以其匠心独具的设计和超凡的施工令世人瞠目,但是,它们同时也是成千上万工匠为那些封建统治者的荣光,以及为他们取悦众神而谱写的一部可歌可泣的血泪史。
在慈善事业方面,西方哲学和印度哲学对于行善的理解有所不同。印度的豪商巨贾更乐于把大量的资财用于建设庙宇,以此寻求神明对其来世的保佑,而不是像西方富人那样资助社会事业和对现世的穷人扶危济困。传统的印度企业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大部分表现在节日期间对神灵的祭祀,而不是为那些穷困潦倒的世人和需要人性尊严的利益相关方伸出救助之手。
义务感或“达摩”在商业行为上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言以蔽之,它提倡一种对笃定的价值观和主体社会责任(群体之间)的原则予以献身的精神。这个原则极其重要,它推动着许多印度人不计代价地奉献,因为他们相信否则就会违反神“法”,触怒天颜,导致道德的沦丧。在西方人看来,一个奉献于“达摩”的人不太可能会在生意上精打细算,因而容易争取“双赢”的局面。由此可见,正确地理解“达摩”及其在不同社会和个人场合的应用,其意义至关重大。
对于不同的场合和个人,“达摩”的概念有些飘忽不定。在一种情况下,它可能意味着同族相残,而在另一情况下,它可以是同族联盟去摧残异族。如果对印度的思维程序不甚了了,而将西方关于成本效益的理性分析去生搬硬套,就容易触犯印度的“达摩”原则,甚至会挑起事端。相应地,“达摩”也可能会促动印度人冒犯西方的社会或商业原则,但他们会坚持说,这是他们的神圣使命。
在和其他文化和宗教的人们打交道时,印度教时而宽宏大度,时而又锱铢必较。虽然印度教尊重其他的教派和人们各自所信仰的神明,但在社会和商业交往中,他们并不把其他的教派与印度教等量齐观。当其他宗教或民族的利益和本教或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印度教“达摩”的义务就有所舒缓。这一倾向在西方社会并不罕见,不过相对来讲,印度的制度更为容忍歧视性的行为。
“利益”和“爱欲”鼓励储蓄和消费,这对商业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经济的增长。但在另一方面,这些观念也激发了奢侈和大量的非生产性投资。这也是规避政府掠夺性税收的一种手段,变成了异质的印度文化。古往今来,国家被视为高高在上的王权统治,它已经习惯于压榨百姓的血汗,而不是保护它的子民,因为在现代民主的背后,印度封建思想的余孽仍然十分深重,公然的贿赂和腐败俯拾即是。官场营私舞弊和收购选票,已经成了印度民主制度的流行病。不难想象,这样的官僚体制必然会将人民视如草芥。就像亚洲和拉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没有贿赂开道,任何事情都几乎寸步难行。在政府的各个阶层,已经没有净土可言。
 
结论
印度教作为一个宗教,它对其信徒的影响极其深远,各种各样的行为和现实生活方式都能在印度教教义里得到圆通的解释。印度教仍然是高度精神化的产物。它提倡善举,并坚持原则和社会责任;它崇尚劳动,即使劳动和所得并不能匹配;它解除了印度人在追求财富的积累和生活的享乐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罪咎之感,并鼓励他们在“达摩”的范围内积极进取。面对逆境,这一制度在本质上采取了豁达容忍的态度。当然,物极必反,如果过分强调容忍,它会助长悲观主义情节,令人们在风险面前畏葸却步,把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合理化。
 
参考文献
 
帕拉卡什·塞西(S. Prakash Sethi)
保尔·斯塔德梅尔(Paul Steidlmeier)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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