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伦理学与宗教层面(两个规范环境)和社会层面(同心圆模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规范环境由于受到儒教、佛教以及其他传统和现代日本宗教的影响,强调不仅个人而且集体都具有各自通向终极世界的灵魂。同心圆模式允许道德主体将不同的伦理规则应用到这些圆圈之内。其宗教和社会层面的活力导致了西方的个人和企业在主流看法上的差异。
宗教层面——两个规范环境
宗教层面为日本人提供了同被称为“规范环境”的终极世界相通多种具体行为模式。在日本,主要有两种颇具影响力的“规范环境”:“先验性规范环境”和“群体性规范环境”。
1、先验性规范环境。在这个先验的环境里,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灵魂或精神,这一观点在儒教和佛教那里得到了哲学上的强化。新儒教认为,人们在心目中有一个微观世界(内心世界),所谓“性者,心之理”,而这种微观世界被认为是宇宙(宏观世界)的具象。他们的内心世界应该能够与外界沟通。
佛教主张“一切众生,悉有佛性”——每一个生灵都有平等的佛,它类似于灵魂和内心世界。佛教一再教化:“人禽有别,惟性无不同。”人与人的差异,只是名字而已。
另外,在先验性规范环境下,不仅个人而且工作、职位、组织、宗教仪式和其他一切事物都与灵魂结合在一起,这些灵魂亦与外部世界的灵魂连接在一起。
神道、佛教以及日本其他后起教派的神一直是日本人顶礼膜拜的对象,常被称为“宇宙中的伟大生命力量”。在这一方面,生命力量是神圣和令人敬畏的。另一方面,许多日本人在没有确定自己宗教门派的归属的情况下无意识的接受这一思维定式。就此而言,它是非常世俗的,非宗教的,无神的。不管它是神圣的还是世俗的,日本人均接受了这一先验的规范环境,这是日本最显著的特点。
因为日本人生活在这样一个先验的环境里,他们对工作有着独到的见解。工作被理解为一种伟大生命力量的自我表现。工作被认为具有它自身的精神,因此工作是一条超越凡俗世界的途径。相应地,日本人有意无意地试图通过专心致志的工作将自己同伟大的生命力量结为一体。
西方的经理注重创新,日本的经理和员工则强调“改进”(不断改进产品、工作方法以及决策过程)。创新属于间歇性的,而“改进”则是源源不断的,几乎需要每个员工持之以恒的努力。
这样一来,先验的环境为“勤奋”铺垫了一个伦理基础,为日本培育了大批兢兢业业的劳动大军。虽然如此,它并没有孳生只追求自身眼前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出于能在这个世俗的社会里得到工作安全和生命安全的渴望,人们主动调整自身的行为以便于融洽群体关系。通过主观的调整以及心目中确立的长远目标,日本人追寻的目的性是独特而明确的。
2、群体规范环境。集体规范环境以先验的规范环境为基础,后者不仅能为个人及其工作提供存在的理由,而且也为他们的群体提供存在的理由。先验的环境为每个群体赋予自身的精神。只要群体的成员能够在生活上得到保障并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个群体就获得了这种存在的理由。
一旦一个群体获得了存在的理由,它就会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如果在一种环境下,集体的生死和荣辱变成了一种能够影响每个成员的行为模式,那么,这种环境就称为“群体规范环境”。这一环境下的一系列模式被称为“群体逻辑”。在群体规范环境下产生的群体主义和群体倾向,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日本人特征”。
日本人由于同时接受两个不同规范环境的影响,一些道德上的两难问题往往在所难免。在先验的环境下,集体和个人有着平等的精神,对强大的生命力量有着同样的表现力;然而,在群体环境下,一些特殊的群体(及其代表)被认为比其普通的成员更具优越性,主要是因为普通的成员和伟大生命力量的联结不够直接——普通成员同生命力量联结的唯一途径是参加集体的活动。
社会层面——同心圆伦理学
由于日本人奉行以人为本的认知理性,加之历史文化的影响,在日本的道德主体心目中(不管是个人或是公司),社会环境呈现离心结构的波纹状态。尽管整体的社会环境由许多个人、群体和组织共同组成,但是,日本人仍然习惯于把社会环境划分成四个同心圆:家庭、伙伴、国家和世界。基于这样的思维模式,日本的个人和集体性组织倾向于对同心圆的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其道德行为也会体现某种差异。
公司的同心圆
(1)首先,日本的公司类似于家庭,有着自己的社会圈子。所不同的是,公司建立紧密的商务伙伴关系,而不依赖于血缘关系。这种紧密型的商务伙伴关系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以母公司为首的兄弟公司、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联盟等形式。“纵向综合商社”(垂直连接的工商业联合体,诸如丰田、日立或松下集团)可以算作准家族圈子的典型,更确切地讲,这个圈子呈现了一种父子关系的形态。
“横向综合商社”(诸如三菱、三井物产、住友、第一劝业银行、芙蓉集团、三和银行等工商业联合体)的主要公司成员(每个集团大约有20-30家公司)也算作准家族的成员。不过,这种横向的综合商社大多数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彼此之间的关系相对松散,因而应归入第二层的圈子。
(2)在伙伴的圈子里,每个公司拥有它自己固定的主要银行、贸易伙伴、松散的附属公司机构、雇员,以及稳定的客户群体等等。如果公司或其主管属于某个外部行业组织的会员,如“日本汽车制造商协会”、“日本企业家协会”、“日本经济组织联合会”等,这些外部组织的其他成员就算作其伙伴圈子中的一部分。如果企业的影响力足以辐射到日本的政治或行政管理,主管政府的机构、省或政党也可以算作伙伴圈子中的一部分。
在伙伴的圈子里,伙伴之间达成某种共识,即彼此的收益和债务从长远的角度取得一定的平衡。如此,某家公司如果不能领会或感念其他公司所给予的利益,这家公司就会受到谴责,并有可能被驱逐出局。相反,如果某家公司能够成功地平衡收益和债务或是保持盈余,其他公司或利益集团就会优先为它提供许多有利机会。鉴于上述原因,每个公司都十分关注伙伴圈子中的收益和负债状况。
(3)在国家的圈子里,伙伴圈子的伦理规范已经鞭长莫及,取而代之的是 “自由竞争原则”。竞争对手、彼此尚无关联的公司、普通的股东、消费者(对普通的公司而言,日本政府是其中圈子里的一员)等,都包含在这个国家范围的圈子之中。然而,圈内几乎所有公司都心知肚明,由于共同的民族文化背景,保持彼此互惠的商业伦理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4)在世界的圈子里,公司积极遵循“自由竞争原则”,遵守法律规范,丢弃传统的包袱。这一行为律令有利于日本公司生产或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重大的合同纠纷。
同心圆圈动力学。至此,我们已经对于公司同心圆的静态关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不同层次的同心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动态关系,也就是说,日本的社会圈子之间是互为联动的。总体说来,这种动态关系颇似“基地和战场”之间的关系。
比如说,如果把个人的第二个圈子比作战场,那么第一个圈子就充当了后方基地的角色。在第二个圈子里,成员之间尽可以激烈地竞争,个人会在第一个圈子里寻求心理平衡。至于公司,它的第一和第二个圈子之间的关系不像个人的两个圈子之间那样清楚,因为公司不像个人那样对其准家族成员抱有感情。
但是对于日本整个国家而言,我能够将公司的第一、二和第三个圈子之间的关系描述得像个人的那样淋漓尽致。就此而言,假如把日本看作一个战场,个人或公司希望他们的第一、第二个圈子扮演一个基地的角色。这些多层次的内部圈子可以称之为“复合后方基地”。依此类推,当第四个圈子被理解为战场时,第三个圈子就成为复合后方基地(相对应地,我们可以推理“复合战场”的存在)。
日本人对美国商业伦理学问题的见解
1、工作差别和先验逻辑。在先验的规范环境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人们都处在同一水平上服务于共同的目标。根据这一逻辑,日本人不会以“工作”(或专长)取人,而是用“对工作的态度”来建立对他人的评价。
劳动分工原则对日本人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的过程及其结果。如果人们不能通过既定的劳动分工模式达到目标,他们通常会打破现有的框框,尝试其他的途径。这种积极的工作态度在日本能够得到普遍的嘉许。
2、雇员利益和群体逻辑。第二,在群体规范环境下,群体能坚守自己的精神,并为员工的生活提供保障。公司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员工而不是为了股东。
即使在日本,股东仍然是公司的法定所有者,因此股东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公司进行变革。有鉴于此,许多日本公司发明了一种合法的手法以图削弱股东的法定权利,即“交叉股权”。这种做法允许企业所信赖的公司分享其股权,同时,企业又可以向对方的公司进行股权渗透。公司之间股权的交叉有助于弱化本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既而在管理上提升员工的利益。因为交叉持股是建立在相互自愿的条件上的,不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任何试图从外部破坏公司协作的行径都会遭到成员公司的群起围攻。
在日本,当企业面临严重困难时,经理率先削减自己的利益,然后是股东的红利和其他成本,在此之后才是雇员的工资或周薪。如果这些措施还不能扭转局面,企业宁愿变卖资产,裁员只是最后万般无奈的下下策。即便如此,经理还要为下岗人员寻找新的就业门路,以便使他们能够养家糊口。
3、对日本市场和同心圆伦理的指责。由于同心圆的架构,尤其是伙伴圈子的伦理规范,外国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时常常面临重重困难。虽然日本人自己也承认其市场确实很难进入,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相信日本的市场并非属于完全封闭的。
对外国公司来讲,日本的商业做法确实存在许多障碍,比如年中奖品、娱乐活动、交叉持股、商业与政府以及自民党的“三角关系”等等,不过,这一长期关系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商业交易形成的。
也就是说,在商务上最重要的因素是供应商能否满足批发商在质量、成本和交货期等方面的要求,或者是厂商对零售商或批发商的企望作出怎样的反应。
外国企业可能宣称,因为他们是外来人,甚至不可能进入日本的圈子。针对这一指控,日本工商界很可能会坚持说,如果他们了解“长期互惠的伦理关系”,日本圈子对他们是开放的;再者,他们完全可以跻身成为颇具影响力的日本公司的商业伙伴。如前所述,把“日本圈子”和“世界圈子”区别开来的是“日本圈子”里的人谙熟伦理学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已经进入日本市场的外国公司,包括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强生公司、麦当劳、苹果公司和通用制造公司,他们都清楚地理解伦理的作用。
在这方面,实事求是地讲,日本商界认为美国同行对日本市场的抱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德的。换个角度来说,日本人相信,如果外国公司懂得长期伦理学,他们将很容易成为日本商务社团的正式成员。
日本商界的伦理观点
以上已经说明了美国公司是怎样从两个规范环境和同心圆角度来看待日本商业社会及其商业实践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商业就没有道德问题。相反,他们之中也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揭示其中一些问题,我们首先确定一个“公平”概念的定义。既然“公平”通常表示“根据同一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主体”或是“对每一个愿意遵从同一规则的每一个主体开放市场或组织关系”,我们故此暂且假设“公平”就等于“开放”。在这一简化的定义基础上,我将讨论两个层次的伦理问题:“开放日本组织”和“开放日本市场”(见:fairness,公平)。
此外,我们将确定三个伦理“基本价值观”,并藉此讨论有关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法,以“基本价值观”来表示先验逻辑、群体逻辑和伙伴圈子逻辑的核心概念。
1、差别待遇和先验逻辑。这里的基本价值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微观世界”,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日本人还是外国人,勤奋的还是怠惰的工人,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待遇。当我们从这一价值观出发来观察组织现象时,可以看到两个差别待遇的问题。
首先,先验逻辑只对男性社会有效,就是说,在这一规范环境下,人们认为日本妇女应该通过做家务来展现其潜力。这些家务被看作是她们达到目标的途径。当然,如果妇女自觉同意这一观点,就不存在伦理问题了。事实上,大多数妇女已经接受了这种生活方式。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妇女在公司上班,并且希望摆脱诸如沏茶倒水之类的杂务,转而从事更具挑战性的工作。日本已不再允许出现公司歧视妇女的现象。
第二,先验的规范逻辑本身常被用来谴责某些工人的怠惰。根据先验逻辑,只要工人能够自觉努力发挥她或他自己的潜力,这也不会存在伦理问题。然而,如果把先验逻辑用在他人身上,开始对他们的表现品头论足,先验逻辑就很容易成为强烈谴责某些工人的基础。
如果有人不接受训导,拒绝加班或不服从调遣,他将失去晋升的机会,而且会疏远同事和老板的关系,因为,他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勤劳的工人,他即使努力地在与工作无关的领域里发挥其潜力,也会仅因为他所做的与公司的工作无关而得不到褒奖。
2、雇员的依赖性和群体逻辑。在群体规范环境中,群体被看作比单个成员具有更高的地位。因为成员都趋于想当然地接受所处的等级制度,他们依赖于集体。这一依赖性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会给日本工商界带来如下两个问题:因为这一依赖的特性,(1)集体中的单个成员受到限制而不能对伦理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2)他们倾向于遵从组织命令,即使他们根本不赞同这一命令。这第一种倾向与决策有关,而第二种倾向将影响政策的实施。
当从这一基本价值观出发来审视上述两种倾向时,它们将会转化为以下两个伦理问题:(1)日本公司有可能排斥员工参与伦理决策的权利;(2)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它们可能无法保障员工的生存权。
第一个问题是说这一依赖性特点抹杀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不仅如此,为了换得工作的安全,公司上下各级人等对管理决策方面的问题大都三缄其口,即使这些决策有悖于他们的正义感。在这方面,公司各级人员趋向于规避道德责任。
因为日本公司中对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定义模糊,单个员工不会因工作的失误而得咎,个中责任将由中级管理层承担。然而,甚至在中级管理层中,谁将对错误负责也不明确,而上层管理者也经常无法知晓日常工作中员工和中层领导都具体干了些什么。
第二,这一依赖性迫使员工们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里。如果上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事会力主商业伦理的必要性,这种依赖性有助于鼓励员工采取合乎伦理的行为方式。如果一个员工在公司里追求自身利益,他的行为常常会损害到别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成员对这个员工施加社会压力,使其就范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因为这一原因,在集体规范环境下,员工最后很可能会放弃个人利益而服从组织命令。
“过劳死”(死于过度劳累)就是员工放弃其基本权利这一趋势的典型例子。在1991年,日本劳动部判赢33宗“过劳死”的申诉。由于很难在过渡劳累和死亡之间找出一个定性和定量的关系,这一数字远不能够说明具体工作条件的恶劣状况,但它足以说明将群体逻辑转变成无条件的服务是可能的。
这样的公司环境不仅危及员工的生存权利,而且阻碍了员工个人的健康发展。因此,日本商社必须改变其集体中心的环境,加强民主,使员工能够比以前更加直率地表达他们的意见。
同心圆的封闭性。日本对离心框架里的社会环境理念与儒教(不同的原则)有着紧密的联系:“来而不往,非礼也。”即允许人们根据相互关系的过从程度去对待别人。如果我想从基础价值观的角度去看待对日本市场的开拓,那么,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1)日本商界业已作出努力,以帮助外国人理解长期互利的伦理观念。这种努力将把世界圈子里的道德对象带入日本圈子。(2)日本商界必须尽量为外国公司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这一努力将把新近落户的外国公司带进伙伴圈子。
第一个问题是怎样把外国公司从世界圈子里转换到日本圈子里。石原隆(Takashi Ishihara,1989)建议日本公司遵守“公平”精神,“公平” 意味着对待外国公司就像对待其他日本公司一样。换言之,“公平”这一概念鼓励日本公司应用同样的伦理标准去对待所有的公司。
“公平”这一点虽然非常重要,在开放市场方面仍存在更加严峻的问题,那就是怎样让新来的外国公司知道规则的内容以及日本商社如何运用这些规则。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为了和日本公司(核心的公司)构建和保持商业关系,外国公司必须加盟到伙伴公司的行列。在伙伴圈子里,每个伙伴努力和核心公司在物质和精神方面长期保持利益和债务的平衡,因为保持长期平衡是最重要的道德行为。然而,这样的利益和债务是相当主观的概念,外国公司要达到这种意义上的平衡,那简直太复杂了。
即使外国公司学会了运用长期互惠的伦理学,如果它们很少有机会对颇具影响力的公司展示它们的产品或服务,它们也很难踏进伙伴圈子的门槛。有鉴于此,作为一项伦理责任,日本公司应该提供“接近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每个新来者都能平等地与他们接触。
综上所述,(1)从先验的基础价值论来看,日本商社必须改变其差别对待的组织环境;(2)从群体基础价值观来看,日本商社必须将集体中心环境转变为民主环境;(3)从同心圆圈伦理学的基础价值观来看,“接近渠道”必须对每个新来者开放。
这些伦理学方面的建议可能会伤及日本公司的效率和竞争力。因此我必须结合那些相关的经济因素一并讨论。而且,为了推行这些建议,每个公司必须实实在在地制定自己的商业伦理规则。
参考文献
高严(Iwao Taka)
本文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