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学
“经济学”经常被定义为选择的科学,这里的选择指的是在权衡代价和收益的基础上从一系列选项中选择一种行动或政策。选择作为一个经济概念的核心是承认每一个选择都要付出代价,不过,比之其它的选择,最优的选择所付出的代价最少。经济学家试图通过运用一个理性的模式来解释个人所做出的特定选择。对于大规模的社会现象,如市场行为,则需要研究多个个体选择的相互作用,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模式。
主流经济学家所采用的理性模式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其中理性的个体努力实现预期效用的最大化。根据现代经济学,效用和偏好的满足在概念上是统一的。
作为一种积极理论(即解释性及预见性的),经济学似乎能够对人类的行为做出解释,条件是个体必须按照理性行事(理性的概念是既定的)。然而,如果到了整个人类都关注理性的程度,描述某一行为是理性的就如同赞扬它,而描述某一行为不合理性则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批评。正因为如此,经济学运用的理性模式被认为不仅仅是积极的,而且是规范的。换句话说,经济学似乎不仅仅要解释和预测行为(只要它是理性的),而且要通过决定各主体(包括决策者)应当如何按照理性行事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2、伦理学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把伦理学理解为一种行为准则,但在当代一般的伦理学,尤其是在商业伦理学的文献中,人们通常把它理解为一种实践活动—— 一种决定行为(或政策)是非与善恶的反省和自我批判过程。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可以运用伦理学对一个人做出褒贬的评价。此外,伦理还是一种理性的实践活动,无论是在伦理的理论建设还是在日常的伦理对话中,人们若支持或者批评个人做出的道德评判,就必须给出理由。
因此,如果某人做出了某种道德评判,我们有理由要求他拿出理由来支持他的这种评判。总体而言,在道德沟通中,并非所有的论点都能作为广泛接受的理由——只有特定类别的理由才算得上是支持或者批评道德评判的理由,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一些为人普遍赞同的基本价值观——公平、人类福祉、个人自主,即属此类。道德理由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非人格特性。如果甲宣称堕胎是错误的,那么乙就有权问他:“为什么它是错误的?”更进一步,如果甲回答:“因为它让我觉得恶心。”那么他就没能给出支持他评判的正确的理由,因为一个表达个人好恶的命题并不能够成为支持某种道德评判的理由。
许多伦理学家还注意到,各种道德评判自身有着一个同样重要的特征:它们应该从一个公正的立场出发。因此,如果一个人要真诚地做出某种道德评判(比如针对某一行为的正确性),那么他就一定要力求评判的普遍化——也就是说,这种评判应该避免情绪化的偏见,譬如,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情境下做出的某种行为是正确的,而另一个人在同一情境下做出同一类行为也应该是正确的。
3、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表面冲突
经济学似乎只承认行为的一个理由——即哪种行为能够使个人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相反,伦理学所包含的理由就更为复杂多样(人类福祉、个人自主、公平等等),而且有时还要求个人有悖个人利益行事。所以,至少从表面上,伦理学和经济学就人类应如何做出选择这一点奉行的理念彼此对立。此外,如果经济理性模式被接受为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积极理论进而成为人类一致的行为准则,人类行为的伦理准则就会受到剧烈的冲击。如此以来,人们就失去了选择的余地,只有接受心理规律(本能)的牵引,将一切努力都用于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届时再号召他们去按照伦理准则行事已属徒劳无功了。更进一步设想,倘若商学院的课程设置一味地被纯经济的思维模式所垄断,这必然会渗透到工商业人士的商业决策之中,那么,推行商业伦理的前景委实堪忧。
4、伦理学和经济学调和下的市场理论
17至18世纪的西欧出现了一批积极调和市场和社会体系的思想家,他们极力提倡经济学和伦理学的融合。德曼德维勒(DeMandeville,1714)认为,在一个市场体系中,“私之罪恶”能够产生“公之美德”,纯粹自利在传统上属于道德败坏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市场和别的情景下,也能产生公共利益。类似地,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把市场赞誉为一种能够驾驭自利行为而谋求大众利益的体系。德曼德维勒和斯密预言了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基本理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里,个人效用最大化之间的自由交换将产生一种均衡。按照帕雷托的效率观念,这种均衡是有效的——任何一种商品的再分配都在使某些人更加富强的同时而令其他人更加贫弱。
根据伦理学和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这一简单观点,市场交换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侧面不需要伦理,却能产生令人向往的伦理结果。从总体上看,人类福祉成为道德行为甚至非道德行为幸运的副产品。
然而,这种观点把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彻底简单化了,这本身也常受到伦理上的批评。当然,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就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同时也不具备其它一些假设特征:如,完全的信息——而第一基本理论中的理想市场是建立在这些特征的基础之上。因此,依赖市场体系并容忍其中的非道德行为并不一定能充分证明市场体系的效率。
不唯如此,许多伦理学理论及许多大众化的道德观对“效率就是充分评价的标准”这一论断提出了挑战。有些情况下,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的(从上述严格的经济意义上讲),但总体上却是不公平的。例如,面对少数的奴隶主拥有一切而多数的奴隶却一无所有的制度,如果改善奴隶的命运就必然恶化奴隶主的命运。那么在帕雷托(Pareto)的意义上讲,这个制度还是有效的。
可以换一个角度来阐述这一基本观点,而无需援引如此极端的例子。经济理论只能告诉我们,只有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上自由交换才能产生效率的结果,但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个人用于参与市场交换的财富分配在初始就能做到平等。有些个体,他们完全出于自身之外的缘由而缺乏用以交换的财产。这就需要诉诸于伦理理性来确定此类初始的、非过错的禀赋差异是否公正,并给出评价的条件。倘若认为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应该允许采取何种方式予以矫正或避免。
经济思想本身第二个主要的缺陷表现为外部化的问题,因此不得不依靠伦理理性予以弥补。任何现实的市场都存在外部化或“溢出”效应。具体来讲,由交换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不仅局限于交换者之间,而且会对交换关系之外的其他人产生影响。当一个生产商和一个原料供应商达成一笔交易来生产某种化学品时,他们每一方都会计算交易对己方的成本和收益。然而,如果由于交易,有毒气体被排入到大气中,那么成本就强加到了其他人身上。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学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力争“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建议政府制定某项政策,对向大气的排污量签发可交易的许可证),但经济学自身无法判定这样一种政策是否公正,或外部化所代表的这种侵害是否重要到值得采取这样的补救方法。
另外两个例子将说明经济学对于伦理学的依赖,而且可以成为提供政策导向的原则。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下这样一个普遍的政策问题,即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市场上销售。除了汽车及合法的服务之外,娱乐性的毒品、性、婴儿的领养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积极经济学可以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买卖某一东西能够增进效益,但它无法告诉我们这种东西是否应当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如果承认除了效率以外还有其它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的话。假定效率是唯一重要的东西实质上就是赞同某一种特定的道德理论——功利主义,而经济学本身无法告诉我们应当赞同何种道德理论。
其次,让我们思考一下政府官员及商界进行经济分析的一个基本工具:成本-收益分析。尽管成本-收益分析是解决稀缺资源配置的一种科学的决策工具,它在价值观问题上通常表现为中性,但事实上在使用这一方法之前还有许多必须解答的伦理难题。其中首要的问题自然是“谁的成本和收益将被计算在内?”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判断成本和收益?”(比如,在决定是否应将公共基金用于堕胎时,我们是否把对胎儿的成本计算在内?)。上述对于把效益作为唯一的或压倒一切的价值判断标准的不满引发了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我们关注的只是成本-收益比率的最大化,而不是成本和收益在受影响人群中的分配呢?”(比如,如果我们认为一个公正的医疗保健制度必须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医疗保障,那么它的特征之一就是公平地分配由此而产生的成本,这样我们就承认了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相关关系)。此外,衡量成本和收益的方法本身也可能遭到严厉的道德批评。比如:当成本-收益分析者评价生命的价值时,他们典型的做法要么是把生命的价值等同于一生的期望总收入,要么把它等同于为避开某些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而愿意支付的价钱。前一种方法总体上不利于女性及少数族裔,因为教育和就业歧视的历史原因,他们的预期收入要低于主流的白人男性。而后一种方法,如果按字面来解释,自然赋予富人更高的生命价值,因为一个人愿意支付多少取决于它可以获得多少资源。
当然,这样并不是否认伦理学对经济学的依赖。任何阐述争取人类福祉或自由的行为和政策的伦理理论都要从某种角度对成本和收益做出评估。类似地,任何对资源使用担负道义责任的可接受的观点都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关注效率。
5、新经济学:为伦理学留出空间
近些年来,经济学的视野和研究方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为伦理意识的增强,各个经济学派开始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人们的伦理使命的确影响着人类生活各种行为,即使是市场中的“经济人”也不例外。因此,经济学家正在重新思考这一学科原则的基础并重新审视经济学所研究的概念范畴。过去,有些经济学家一直坚持行为的自利性,甚而把风马牛不相及的非自利行为也做出牵强附会的自利性解释,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放弃这种传统的思路,转而探求标准的经济分析手段如何才能和道德行为模式相适应。到目前为止,有四个主要的研究领域尤其显著:(1)道德使命在解决或避免提供公共利益问题中的作用;(2)道德使命在培育组织间的成功合作中的作用;(3)道德使命在实现市场良性运转中的必要性;(4)道德使命对提高具有这种使命的个人的福利的贡献。
(1) 道德和公共物品。根据标准的经济分析观点所建立的假设,大多数人在任何的情况下都围绕纯粹自利的目的行事,照此推断,如果放开公共物品,让每个人随意索取的话,必然会出现物品短缺的局面,因为任何自利的人都指望享受别人所创造的物品;与此同时,如果纯粹依靠个人自愿,任何自利的人都不会努力为增加公共物品而贡献力量,因为他们会把自己的贡献看成是某种成本的损耗。不幸的是,有很多相反的例证可以说明公共物品的供应远比上述假设更为乐观,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贡献甚至不需要借助强力来实现。大量的选民参加投票即是其中一例:如果选民们都如标准的经济理论描述的那样,没有人会去参加投票选举,因为他的这一票对于决定整个选举结果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但许多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参加了投票。相当数量的人认为参加投票是他们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感战胜或超越了他们纯粹自利的成本代价。换句话说,如果他们仅仅出于对贡献于公共利益的成本-效益分析,他们会放弃投票。一旦我们认定这种可能性,我们就能够开始对选举行为进行更加令人满意的分析。
(2)道德对成功的组织合作的作用。许多经验研究已经证明,道德价值观有利于促成并维持组织间的合作,其中包括商业组织(古思等,Guth,1982)。最为突出的是,大量的证据表明,公平的道德标准对避免或解决劳资冲突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工人参与决策的权利予以承认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3)市场的道德基础。举例来说,除非参与市场交换的大部分人都保有一定的信任和诚实,交易和执行商业合同的成本将非常高。此外,由于市场的效率取决于竞争,在道德上限制反竞争的行为(包括故意坑害竞争对手)意义重大,这种道德抑制至少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作为反托拉斯法诉讼的补充力量。正因为如此,这种被称为市场道德的东西可以被理解为对市场逐利者的一种公共利益:除了其它因素之外,如果道德义务足以使市场维持良性运转,这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即使从纯粹自利的角度看,遵守道德是个人的一种代价,而且他有理由试图利用他人的道德限制而慷他人之慨。
(4)个人的道德义务对自身利益的贡献。先前的经济学假设,个人利益仅仅鼓励他人的道德义务而非自己的道德义务。关于伦理学的经济研究的最后一个领域对这一假设提出了挑战。仅举一个经过认真研讨的实例(弗兰克,Frank,1988),在双方商谈合作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是诚实的,这样会克服一些“信用问题”,否则双方互利的合作就会成为泡影。信任问题在商业领域以及代理关系中非常普遍。代理关系存在着大量的风险,一旦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就代理活动问题发生了利益冲突,代理风险就产生了。通常,要严密监视代理方的活动,这对委托方而言要么是根本不可行的要么代价太高。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方出于诚信竭力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尤其在他不这么做会更多地牟取自身利益时,这种诚信就成了代理人宝贵的经济资产。此外,由于诸多原因,代理商如果想让别人确信他有某些品质(如,诚实),最简单有效的办法也许还是实实在在地去培养而不仅仅是假装具有这些品质。
在所有的这些领域的研究中,经济学家们不断拓展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范围——逐步摆脱了自利行为的窠臼,正式纳入道德行为。如此这般,他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更加复杂然而却互补的关系。
参考文献
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