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教材中出现的“资格”一词通常是形容对一项政府服务的要求利。在法律和经济理论中,这个词用来形容个人拥有的控制资源或采取行动的权利,这种权利免受任何人侵犯(卡拉布拉什和弥莱姆德,Calabrasi & Melamed,1972)。权利理论是一种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或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的理论。最一般意义上说,该理论认为,只要一种分配方式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权利,这种分配就是公正的。这一理论通常与当代的哲学家罗伯特·诺兹克(Robert Norzik)(1974)的政论联系在一起,有时也涉及到自由主义(liberlism)的主张。
资格理论与“权利”有关,即,一个人拥有或者获取某种利益的正当权利。权利的公正有三个要素需要考虑:1)、权利最初是怎样获得的;2)、它们在人与人之间是怎样转让的;3)、与1)和2)有关的问题是怎样得到矫正的。大多数问题都基于第二个要素,即“转让的公正”。例如,一个人转让一件物品给另一个人,如果第一个人有资格(或权利)转让的话,则第二个人就有资格拥有这件物品,这种转让是属于自愿的;如果转让物品给第一个人的那个人拥有资格,那么第一个人就有资格拥有这件物品,依此类推。通常物品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其它的物品,但是礼物也属于转让公正的范畴。满足以下几点要求,转让就是公正的:a)各方都有权处置被转让的物品;b)转让是自愿的;c)各方均遵循转让的条件。转让过程的各个阶段都不涉及更进一步的结果、利益和对个人或社会的影响等问题。然而,如果在最初获得一件物品时出现了问题(获取的公正)或在转让过程中某一方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就需要运用恰当的矫正准则(矫正性的公正)。补偿是矫正这类问题的一个可行的方法。
资格理论把公正问题严格地限定在历史和程序的范围之内,而根本不要求考虑未来的结果或者分配的最终后果,也不必考虑运用分配杠杆去调节社会结构从而建立对特定社会价值的引导机制,如对需要、贡献或边际生产率等的平衡。它唯一关心的是在分配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拥有资格来处置手中的所有物。若然,分配就是公正的。
这个理论主要在两个方面遭到批评,一是它不能为权利(资格)提供一个充分的理论基础,二是它只是简单地从另一角度确定了一个人处置物品资格的含义,而未能排除规划特定的社会形式或结果的可能性(保罗,Paul,1981)。不论如何,研究资格这个概念而不是社会结果或形式,考虑权利而不是利益,把转让基于相互的自愿,这些特征构成这一理论的基本要素。任何其它的权利或者公正的概念都不会与这些要素相重合,因此,资格理论在各种公正理论当中堪称一枝独秀。
参考文献
道格拉斯·邓·伍尔(Douglas Den Uyl)
entrepreneurship,ethics and 伦理学与创业精神
参见:ethics and entrepreneurship
选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