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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基本知识---由国际经济伦理
 
商业伦理学的历史 History of business ethics

人类自有史以来,始终没有中断过对商业中伦理问题的关注——总会存在某种形式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商业行为。譬如,古代埃及人只有在把乘客安全地送达彼岸以后才收取过河费,而《旧约全书》规定借款是不收取利息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借款是不应该收取利息的,因为金钱在它第一次被使用时已经被“消费”了(就像水果那样),所以它就再没有其它可以藉此征收利息的理由。西赛罗(Cicero)曾经质询道:在一个遭受饥荒的城市中,应怎样确定商品的价格才算公平?古罗马法典规定,公平即是授予每个人他(或她)所应该得到的那一部分。
            罗马天主教对待商业的这种态度受到了以托马斯·阿奎奈(Thomas Aquinas)为代表的一些经院神学家的抨击。一些人认为,在阿奎奈看来,公平的价格是由商品本身固有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市场供应与需求的动力所决定。但是随后的研究表明,中世纪的学者们依然承认市场动力在商业伦理学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中世纪,商业行会为各个行业群体提供保护,并负责制定行业的交易规则。十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改革运动及新大陆的贸易活动为商业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包括奴隶制、新兴的中产阶级商人、以及民族主义意识的抬头。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是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问世的,它适应了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响应了社会为商业行为设定最低标准的呼声。一些伦理准则,如康德的绝对责任和边沁的功利主义,也为工业革命及其新的伦理思潮做出了贡献(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然而,在这一时期仍然没有出现指导雇员与雇主之间商业行为的伦理学原则。十九世纪末叶,商业伦理学中一些定型的概念——权力与权利——在一些相互影响的领域,如法院、工会、商业协会以及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得到了应用与实施(参见:power,权力;rights,权利)。社会达尔文主义(Darwinism)及其关于工业社会进步的新式进化论的社会思想意识体系占据了显赫的地位。1881年,罗马教皇里奥八世签署了著名的《社会通谕》,重点对劳资关系问题做出了反应。他运用自然法原则及托马斯·阿奎奈的理论来突出劳动者的权利。1886年,芝加哥工人举行了大暴动,它深刻揭示了工业增长时期雇主与雇员之间尖锐的劳资矛盾。
            在二十世纪初叶,有关商业伦理的著作大多数都流于泛泛的方法论研究,或者只是对某个具体的论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提出一般性的见解,而未能就综合性的商业伦理问题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只有夏普(Sharp)和福克斯(Fox,1937)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他们在书中讨论了定价、欺骗以及其它与商业经济学相关的话题。然而,关于工人的权利、环境以及国际伦理等议题,则是在很久以后才出现的。
            最早对商业伦理展开综合性研究的理论家当数包姆哈特牧师(Baumhart)。包姆哈特的研究成果于1961年出版,该著作对“商业人员如何才能做到符合伦理?”提出了重要的启示。就在这一年,美国电力工业的垄断性定价丑闻在举国上下造成了沸沸扬扬的局面。包氏开创了对商业伦理学进行经验性研究的先河,他向世人表明:在每个行业、在大部分企业、在企业管理等级金字塔的各个阶层都存在着大量的伦理问题。这一新发现对当时流行的观念带来了震撼性的冲击,因为在这一时期,工商企业的声誉正如日中天,人们都相信它们给广大社会提供了商品和服务,而且相信执行官及管理人员也是按合乎伦理的方式从事工商活动的楷模。
            继包氏的研究成果之后,一些参考书、教科书及大众读物开始运用自然法(natural law)的概念,沿着一种“由原理到方法”的思路展开对商业伦理问题的研究。不过,这种研究方法尚不够普及。这种观点认为,管理者本人是负有责任的:商业伦理是私人的、个体的——而不是共同的、群体的。它把一些争论和问题都统统纳入到个人的角度来讨论。例如,通用电器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就认为,公司对于负责定价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虚报费用、行贿受贿、“应召女郎”、商业欺诈、哄抬物价、劳动工资等是当时街谈巷议的主要论题。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大都是个人,而不是公司:这个执行官或管理者对自己的伦理问题负有怎样的责任?高等院校里开设的一些相关课程通常被冠以“商业伦理学”的名义,而这样的课程往往在由哲学系开设,经济法或管理学院的教授对此鲜有问津(参见:business ethics,商业伦理学)。
         1964年的《美国公民权利法案》及后来的社会立法运动唤起了公众的觉悟,全国上下开始关注那些影响雇员、环境、和社会的重大问题。在人们心目中,商业伦理学这一术语变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提法上的转变意味着人们开始把当时盛行的社会规范与公众的期望结合起来,它标志着公众的注意力已经从管理者个人的伦理问题转移到公司的整体责任问题上来,人们开始关心公司应如何对待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空气和水的污染、工厂关闭以及雇员权力等问题。正确地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的法律和伦理责任。这样的“责任”就是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本质上是别无选择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仅是权利,而且是义务(参见:responsibility,责任)。另外,在哲学领域,关于商业伦理的哲学观也从自然法转向功利主义和康德的绝对律令。罗尔斯(Rawls)的分配正义理论成为教授商业伦理学的必备内容。迄止1975年,商业伦理学在美国的高等院校中已蔚然成风,与商业伦理有关的本科及研究生课程总共有550多门,大部分院校把它们冠以“商业与社会学”等名称。有关商业伦理的教科书及案例书籍如雨后春笋,其中以那些专门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哲学家们的作品居多。博维(Bowie)、卡瓦纳(Cavanagh)、戴维斯(Davis)、唐纳森(Donaldson)、德·乔治(De George)、弗雷德里克(Frederick)、加勒特(Garrett)、古德帕斯特(Goodpastor)、塞西(Sethi)、斯坦纳(Steiner)、沃尔顿(Walton)、沃海恩(Werhane)等学者在当时出版了大量的商业伦理选集及教科书。商业伦理学的研究和规划中心以及受资助的教授数目也迅速增多,商业伦理学被列入正式的学术科目。另外,享有极高威望的“管理研究院”(Academy of Management)在1976年还增设了一个“管理中的社会问题”的学术分支。
            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及向外国官员提供回扣的现象又促使商业伦理学的重心发生了转移。媒体开始追究是谁授意下属从事违背法律和伦理的勾当,此举揭开了公司神秘的面纱,公共机构中的个人责任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现在的问题是:“谁指使谁去做那些贻害社会的事情?”对外国政府官员提供回扣的问题导致了1977年《海外腐化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出笼,它同时也引起了对另外一些问题的对话,这些问题不仅包括个人责任,而且还包括文化差异和法律体系的不一致问题:当一位商业人员在国外时,他应该遵守哪一国的伦理规范?最后,商业伦理学家开始研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结构问题:在有些制度下,一些不人道的行为,如种族隔离、雇用童工、土地分割等,是被允许的。这些变化导致了一种新的商业决策观点的产生,即有些作者所说的“社会反应力”。它不仅要求人们对社会压力做出反应,而且还要求人们在“动态的社会体系中发挥长效的作用”(塞西,Sethi,1974)。因此,“社会反应力”应该是先行的,具有预防性的职能。弗雷德里克(1978)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称为CSR1,并赋予其哲学的内涵;他把企业的“社会反应力”称为CSR2,指企业对社会压力做出反应的能力。后者是一种更重实效的方法,有助于企业应对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一方面,社会责任在哲学上同权利及义务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而另一方面,“社会反应力”则在实践上对来自于影响企业的各个不同群体的各种形式的压力做出反应。戴维斯(Davis)、布洛姆斯卓姆(Blomstrom)、波斯特(Poster)、塞西(Sethi)、威尔森(Wilson)等学者把这些“社会反应力”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卡罗尔(Carroll)还把社会责任、社会反应力、社会问题等诸多因素融合在一起,进而推出了一个“企业社会表现模式”。
            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两种类型的新生事物,这又为商业伦理学家增添了新的难题:1)内幕交易;2)史无前例的企业兼并与收购现象。第一种现象对财务界的伦理及法律行为提出了挑战。首要的一点,内幕信息的利用显然构成对竞争环境的破坏,但问题是“内幕信息”应如何界定?这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不过法律实践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博斯基(Boesky)就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参见:insider trading,内幕交易)。
            弗里曼(Freeman,1984)等学者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影响或被组织行为、决策、政策及目标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企业原本是与社会中的诸多元素交织在一起的,其中的某些关系在以前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而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恰恰有助于拓展企业与这许多社会元素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社会活动家、环保主义者及机构性社会投资者等(参见: stakeholder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间的兼并及收购正在激增,此类现象时常会引发“缩减规模”、“确定适当规模”及“改组”等公司活动,这些活动又不时地造成大规模的工人失业,其中不乏各层次的管理者。裁员常常从中层管理者的职位开刀,这往往造成公司上下人心惶惶的局面。员工感到工作无保,所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随之减弱。面对这些日益复杂的问题,“商业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亟待扩展,必须能够囊括许多更广泛的社会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甚至包括公共政策,都被统统纳入“商业伦理学”的范畴。商业中伦理问题到底是属于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已经由来已久,而“商业伦理学协会”(Society for Business Ethics)的成立则一劳永逸地宣告了这一论争的终结——二者都属于商业伦理学的范畴。
            在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后期,商业伦理学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尤其是在欧洲,哲学家和商业院校的教授们开始纷纷建立他们自己的思想体系。到目前为止,欧洲和世界各地的学者仍然以吸收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主,但东欧各国发生的政治和经济巨变以及欧盟的形成提出了许多美国人以前没有很好地解决的具体的商业伦理问题,如在外国工作时应如何对待语言和文化的变化等问题。欧洲学派的研究方法具有强烈的哲学色彩,他们还热衷研究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并且对美国人在决策中的道德个人主义提出了质疑。这种从分析具体问题入手的研究方法需要涉猎极其广泛的、复合性学科的内容。欧洲学派更趋向于经院式的研究,着重考察每个相关者的长远利益。商业伦理被公认为是达成共识的伦理,这可能是欧洲社会民主不断变化的结果。“欧洲商业伦理学联盟(European Business Ethics Network——EBEN)”是欧洲的伦理学家共同组建的一个固定的学术团体。恩德勒(Enderle)、马奥尼(Mahoney)、赖恩(Ryan)及范·卢伊克(Van Luijk)都是欧洲社会界耳熟能详的名字。
         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为商业伦理学提出了新的课题:《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关贸总协定(GATT)等国际条约将某些商业伦理问题的影响放大到国际的范围,如工作、迁徙、投资、环境、种族和性别歧视等。如何得心应手地将这些观点运用到伦理学之中,包括适用什么标准、如何实施等等,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和争论。而且,随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崩溃,新的商业伦理问题又涌现出来,譬如,财产所有权、外国投资、就业机会平等的问题(参见:equal opportunity,平等机会)。
            国际商业伦理学不同于国内的商业伦理学,原因在于:国际上没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处理各种不同的要求;不同的文化衍生出不同的价值观;各国间的交流存在着巨大的障碍,落实到商业伦理的解释和应用方面,结论也是千差万别的。
            有史以来,商业伦理学的一个亘古不变的特征就是变化:在重心上、哲学观点上、议题上、以及事例上,都存在着千变万化。责任的变化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从个人到企业,然后又回到企业内的个人。变化着的经济、金融、市场职能改变着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既而带来新的、有时是不同的伦理学问题。商业伦理学的范围还从国家和地区性的问题扩展成为国际性和全球性的话题。所有这些变化决定着商业伦理学的复杂性,因此,商业伦理学的研究期待着深入细致的探索和不断革新的方法。
 
参考文献
托马斯F. 麦克马洪(Thomas F. McMahon)
Hobbes,Thomas 霍布斯,托马斯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把自己描绘成一个“恐惧的孪生兄弟”,因为据说他是在母亲听到了关于西班牙无敌舰队已离开英格兰海岸的传言之后的早产儿。在他关于政治与道德的推理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就是对死亡的恐惧。在他以《利维坦》(1651)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中,霍布斯提倡以绝对的主权体制作为促进社会和平从而保护国民安泰的途径。为了支持这样的结论,他提炼了一则社会契约理论。这一观念尽管在那个时代的知识分子中间已广为流行,但他以独到的方式对此进行了改革。他的理论对后来的契约主义者洛克(Locke,1632-1704)、卢梭(Rousseau,1712-1778),及康德(Kant,1724-1804)等人物的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参见:social contract theory,社会契约论;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
霍布斯说,想象一种在一切政府形式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他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中,由于人类的天性所决定,联绵不断的“彼此争斗”是在所难免的,所以每个人的生活是“孤独的、贫穷的、龌龊的、野蛮的和短暂的”(《利维坦》第13章)。为了消除这种争斗,人们就会出于理性而相互达成一种契约,共同建立一个由最高统治者执掌绝对权力的政府,因为只有绝对权力才能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否则这些争端就会激发冲突,进而导致社会共同体的崩溃。其目的在于描绘一种我们会理性地建设与维护的政府的轮廓,以免人类陷入一种近乎自然状态下的厄运。
霍布斯一生著作颇丰,他还发表过一些关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方面的著作(包括本体论,科学方法、和意志自由(free will)等),他甚至还发表过科学与数学方面的著作(包括光学、几何学、人类生理学等)。
 
参考文献
 
琼·汉普顿(Jean Hampto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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