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ose Your Language 登录|注册
全文检索
 
  首页
培训
研究
会议
纪录片
社会创业家项目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给我们留言
 
道德主体 道德人 Moral agency
返回
 
 
人气榜
“南南合作与多边主义新范式”国际圆桌
【新书发布】Intercultura
【新书发布】Trust, Legal
China-EU Relations
BRI and SDG: Chine
【新书发布】中国价值观:理念与实践
Globalance – Actio
线上采访:What the West
双循环与新发展格局研讨会
线上研讨会:第四届Walk the
 
推荐
网站推荐
商业伦理基本知识---由国际经济伦理
 
道德主体 道德人 Moral agency

道德主体不只是与道德行为有关的若干概念中的一种,其实质是责任(responsibility)的观念。与责任密切相关的概念包括道德动机、道德认知和个人自律(autonomy)。这些概念,连同美德、道德薄弱、自尊、耻辱和愧疚等并非核心但也非常重要的概念,都是伦理理论、行为哲学以及道德心理学广泛争议的主题。
 
责任
按照一般的说法,说一个人(包括自己)对某一行为负责,这里的假定是,这个人的行为不但是有目的的,而且是自由的;反过来也可以假定,他或她原本可以实施不同的行为。然而,在自由的问题上,大量的哲学文献采取了决定论的立场,他们认为,不能把“自由”理解成所谓没有意义、违背现实的一种表现——“原本可以实施不同的行为”,也不能把自由本身理解为一种幻想(参见:free will,意志自由)。从这个角度来说,责任的概念以及相应的道德主体的概念,不再指向道德主体本身,而是指社会结构。其一般的作用(虽然取决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在于帮助一个人进行简短的反思:某种行为是否有益(有害)于社会。它们起码可以提醒一个人,帮助他(或她)检讨自己的所作所为。除此之外,这些概念并没有什么特殊的作用,不像催眠术或毒品之类。由此,哈特(H.L.A Hart)提出了一个代表性的“功过主义”理论。该理论说明了它们可以发挥作用的理由:如果称一个人负有责任,甚至进一步地说他(或她)愧疚或者大义凛然等,这并不是指其行为中存在某种特殊的因素在发挥作用,而是说当我们称一个人负有责任时,这等于我们发布了一则告示,表明此人肩负着一定的期望。这则告示,如果具有一定的内涵,就为道德行为提供了额外的动机。因此,从个体的层面上来说,一个可能犯罪的人如果预先知道社会对其犯罪行为会有什么反应,那么他(或她)的行为就有可能得到制约或取消,而不管他(或她)如果拒不考虑社会的反应,这种行为是否真的可以避免。从社会层面上来说,让道德主体承担责任是大有作用的,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简化社会的制约:不管一个社会的法律或道德准则有多么完善,要想规范影响一个人行为的所有环境和动因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社会通常容忍一定的思想过失,但如上所述,社会也不会容忍藐视法律、吸毒、仇视以及其它相对不可接受的过失。有些情况下(在有些社会更甚),社会规范几乎不原谅任何过失,如根据严格责任的法规,“梅尔维尔号”船上的比利·巴德就违反了有关禁止在公海上杀人的条款。他蓄意杀人,证据确凿,因此被立即处以绞刑。这些触目惊心的特殊案例表明,人类责任和道德主体的功过理论总体上有一个功利主义的基础:唯独在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结合人类行为的特点来考虑某些谅解或宽容的条件(参见: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
相比之下,(在西方)更可接受的观点是,可以考虑这些条件,不是因为这样做简便易行,而是因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是因为这些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与所评价的行为或道德主体的思想状态有着必然的关系。这种赋予道德主体责任的观点契合了惩罚理论,该理论的杰出代表人物是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而前述的功过理论契合了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制约理论(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Bentham,Jeremy,边沁,杰里米;Mill,John Stuart,穆勒,约翰·斯图亚特)。康德等人坚持自由的因果或准因果论。对于他们来说,责任是道德主体所具有的能力,设定责任的基础在于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同样,减轻责任的基础在于对另一事实的认识:一个无知的、有精神缺陷的人,他不太可能或根本不可能按期望的方式行事。
 
道德动机
如果抛开某些人类行为的动机观念,道德主体将是不可想象的。每一种道德哲学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一些明确的道德动机心理研究,不过只是到了现代,心理学才作为一门学科出现(参见:motives,动机)。在二十世纪的英语国家,心理学家们普遍侧重于控制行为的外部动机(桑代迪克,Thorndike;斯金勒,Skinner;阿罗弗利德,Aronfreed;班度拉,Bandura),但内部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动力(弗洛伊德,Freud;麦克莱兰,McClelland)的说法在当时已经颇有影响了。在本世纪的后半叶,特别是最后的三十年中,对动机的认知研究已初具规模(皮阿让;科尔伯格;吉利根),这些研究特别强调动机与道德行为以及历代哲学思想之间的联系(参见:moral development,道德发展)。
与上述三种研究人类动机的一般方法遥相呼应,出现了三种有关道德动机和道德判断的元伦理方法(参见:moral reasoning,道德思维)。第一种方法属于社会学习理论。它认为,“X是错的”这种形式的判断是一种副现象,其实质在于回避或者趋向某些特定行为的经验,这些经验反过来又是社会规范(榜样、惩罚等)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判断只是反映,而不是创造道德动机。第二种方法赋予了道德判断一个成因的角色,但这些判断的内容不是一种声明,而是一种来自于父母之类的角色所提供的劝告,它直接影响了一个人超我的形成。因此,“X是错的”,这实际上是家长的告诫,要求“不要做X!”,只是一种间接的声明,反映了有关X本身的道德价值(参见:moral imperatives,道德律令)。第三种方法把认知判断当作是一种功效,这是因为其真理价值(实际的或是想象的)的判断方式大致上是一致的,即对物质世界的判断(“那是一条毒蛇”)是行为的动因。如果判断脱离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回顾一下,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可以对此做出解释:道德判断本身不真实;道德主体在最后一刻改变了判断;某种更强烈的动机抵消了由道德判断所提供的动机。第一种解释指出了自欺欺人的问题,第二种解释指出了将一般规律与具体情况生搬硬套的问题,第三种解释指出了意志薄弱的问题。道德哲学和性格心理学方面的著作对每一种问题都展开了广泛的论述。
 
自律
从康德开始,西方道德学家们普遍认为道德要求自律,也就是现代心理学所说的自我约束。在这一点上,一个典型的对照就是自律的意愿和异律的意愿,前者的道德规范是自行设定的,后者的道德规范是由“他人”设定的,是对外界压力的反应——包括激情的感染。但康德及其追随者认为激情不包括在道德主体的范畴之内。在个人自律的问题上,哲学界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更为复杂的论点,其思想受到了法兰克福(H. Frankfurt)层次模型中第二层愿望的启发。在诸如此类的模型中,一个人的愿望从属于,或应该从属于其它“元层次”的愿望,即,这种愿望是否希望成为某种第一层次的愿望。通常来讲,这些元愿望的形成一方面要接受道德上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受到深切的欲望和倾向的驱使。作为一个自律的人,他(或她)拥有自己希望的愿望,而且能够按照自己希望的愿望去行事。
根据康德派的古典观点,自律并不承认程度上的差异。但是现代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们都具有或多或少的自律,只是对大多数人来说,这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个人的成长就可以被看作是自律不断发展的过程。皮阿让(Piaget)和科尔伯格(Kohlberg)的道德心理学尽管在哲学上存在细微的分歧,但他们共同将这一观点提升到道德发展的阶段性的高度。据此,儿童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动机只能停留在最基本的层次上,他们的“道德”标准属于异律的,他们对是与非的认识能力更依赖于直观的结果(X是错的,因为它产生了错误的后果,特别是那些招致惩罚的后果)。随着孩子的成长,判断就更多的取决于社会规范而不是行为的结果(X被认为是正确的,是因为只有一个孝子、弟兄、朋友或良好的市民才会这么做),这种转变反映了一个人在成长历程中的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更容易接受别人的观点。在最高阶段,也就是在发育成熟的认知阶段,道德个体不唯按照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行事,他(或她)已经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能力去接纳各种各样的观点,并理性地判断这些观点背后的个人因素,以及他们所受到的道德决策的影响。(这一观点颇似孔子的“多闻,择其善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译者。)在这一点上,自律、充分的认知和道德发育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浑然一体,即使在正规的哲学分析中通常也是无法区分的,正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的著作中所证明的那样。
 
美德
功利主义和义务取向的伦理学都注重道德的行为,但认为行为的意义最终还是取决于行为所造就的结果。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出现了一股回潮,强烈要求恢复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美德,或者用某些教育家的说法——“德性”(参见:virtue ethics,美德伦理)。在这些作者(麦金太尔,MacIntyre;努斯鲍姆,Nussbaum;斯洛特,Slote)看来,道德主体是一种存在的方式,也就是说,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是一种行为或决策方式。道德判断的作用削弱了,而道德情感(emotion)和道德直觉的作用加强了。道德教育是为了培养正确的习惯,而不是加强规范性的思维和进行思想灌输。自然养成的道德传统总比随时随地调整道德立场(见风使舵,察言观色之类)更值得称颂,因此道德主体需要向一定的境界和标准看齐(不能脱离特定的文化背景),而不能完全依赖个人的理性自律。这是一对矛盾体,而且仍然是当前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所激烈争论的论题,只是从总体来讲,当前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道德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参见:liberal-communitarian debate,自由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论战)。上述的认知发展和社会学习心理学也反映了这对矛盾。这对循环往复的矛盾体在许多学术著作中都能找到一种相似的形式:一种观点主宰了一代或两代人,随后出现了反复,两种或多种观点反复斗争大约十年左右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更丰富的理论,如此以来,两种主流观点针锋相对的斗争逐渐趋于平息,相互的界限渐趋模糊。在道德主体的问题上,这可能意味着人类行为和评价的认知层面将迅速向情感层面密切靠拢。这种融合的形式由于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很大的差异,这又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道德人类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托马斯 E. 雷恩(Thomas E. Wre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版权所有 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CIBE
京ICP备09022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