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一词最初是在保险业中发展起来的,现在这个术语被广泛地应用于许多契约(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的场合。在保险领域,如果投保人由于购买了保险而改变了行为,契约的另一方(即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不测定性或损失(“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有人将道德风险看作是“后契约机会主义”(米尔格姆和罗伯兹,Milgrom & Roberts,1992)。考虑下面一个与保险有关的道德风险的例子:有一位举世闻名的钢琴家,他为了防止由于他的手受伤而丧失收入的来源而买了保险。在买保险之前,这位钢琴家会小心翼翼地保护他的手,避免从事一些可能会伤及手的活动,以此来保证自己的收入不会受到损失。然而,在他买了保险之后,收入损失的风险就从钢琴家本人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样就削弱了钢琴家避免危害性活动的动机。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并且未来的索赔额可能更高),因为投保人现在更有可能从事那些他以前曾尽量避免的危害性活动。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不投入任何成本”来监控投保人,能够预测到这种行为上的变化,那么道德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因此,道德风险的起源在于,契约的一方无法在“不投入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将所有的可能后果写入契约,并有能力保证契约的执行。
道德风险这个词的内涵如今已经得到扩充,它不仅仅包括直接购买保险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原则的延伸十分简单,只要认定特定的行为与购买保险具有同等的情形即可。比如说,一些调查表明,人们在开车时,系安全带的时候会比不系安全带开得更快。因为系安全带减小了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可能性,所以驾车者会改变行为的方式,开得更快。在人们的意识中,系安全带就相当于买了保险,因此,任何增加风险的驾驶习惯都会增加汽车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也可以在公司控制的交易中产生。20世纪和80年代,有人指出,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交易的动机来自于股东们,他们企图掠夺债券持有人的财产。在这样的一些交易中,在杠杆收购发生之前的债券持有人向公司入资,是因为他们没有预见到杠杆收购的全部结果。于是,他们努力试图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条件。然而,如果杠杆收购的公司曾大量举债,这样的债券契约根本不足以防范他们可能受到的损失。因此,股东谋划杠杆收购可能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行为,结果使公司的债券持有人承担了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苏珊·查普林斯基(Susan Chaplinsky)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