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则就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除非他们有例外的理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声称,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接受相同的道德规则,只是“他们所引用的依据和渊源有所区别”(1863,第1章,第3节)。事实上,非唯大多数的哲学家,大多数的普通人也认为诸如“不要杀人”、“不要损人”、“不要骗人”及“信守诺言”之类的规则是耳熟能详的道德规则。穆勒还说道,“对于人类来讲,禁止互相伤害的道德规则(这里也应当包括对他人自由的错误干涉)比任何其它的格言都至关重要——其它的格言无论多么重要,它们只能管辖人类事务的某些侧面而已”(第5章,第3节)。
穆勒的论断不无道理,不仅因为他阐述了对于道德规则及其重要性的普遍共识,同时也因为他指出了这些规则的依据和渊源存在着差异。很多道德规则投靠神圣的渊源以增加其权威性,其倡导者还引用了大量的宗教文献予以佐证。有人把《十戒》看成是一系列的道德规则,但是根据标准的观点,《十戒》中的某些内容显然不是道德规则,原因在于有人能心甘情愿地服从他们完全混沌无知的规则,而标准的观点要求道德规则必须是为每一个人所熟知的。“记住安息日并保持它的神圣”不可能是一条道德规则,因为有的人并不理解为什么一周中的一天会与其它六天有所区别;事实上,有的人甚至都没有“星期”的概念。
关于如何理解道德原则的问题也存在着相当的分歧。有人对康德的观点做出诠释:在康德看来,这些规则是绝对不可违逆的。另外一些人对穆勒的观点做出诠释:穆勒认为道德规则只能作为指导,目的在于促进大众的幸福;只要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大众幸福,就有理由违逆这样的规则。然而,对于这些规则的最普遍的理解是:这些规则虽然不是绝对的——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反其道而行之,但它们并不是仅仅为了指导人们达到某些目的而预设的手段。
人们普遍认为,禁止伤害他人和要求帮助他人,二者在观念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正如人们经常要区分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责任,消极的和积极的责任一样。因此,人们必须区分禁止直接伤害他人的规则(如禁止杀人或损人的规则)和间接伤害他人的规则(如禁止骗人或违背诺言),必须区分自愿帮助他人的道德观念和务必帮助他人的道德义务。可惜,人们对区分这些规则的重大意义仍然缺乏充分的理解。这些区别的重要性在于,“道德规则”是用来限制或禁止的,而“道德理想”是用来弘扬帮助他人的。
与道德理想不同,道德规则为每个人设定了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是人人都必须公正无偏地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规则要求每个人不要去杀人或欺骗他人,除非他们知道在同样的情况下杀人或欺骗是允许的,例如,为了自卫而杀人,或为了挽救一个人无辜的生命而欺骗他人。如果是“见义勇为”或者为了实现其它崇高的道德理想,就不必要公正无偏地遵守既定的道德规则;倾心帮助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同时需要帮助的人,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帮助那些自己经商所在城镇的人。
究其原因,禁止伤害,无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伤害,这样的规则必须得到公正无偏的遵守;相形之下,弘扬帮助他人的理想就不能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譬如,如果我遵守禁止欺骗的道德规则,我就不能欺骗任何人,这种义务是没有任何偏向的;如果我奉行的是助人为乐的道德理想,我就可以保持一种偏向,只帮助某些特定的人,而无须成为一个对任何人都乐善好施的泛爱主义者。由此可见,如果说道德要求公正无偏,那只能限于遵守道德规则的范畴;追求道德理想不需要公正无偏。
倘若忽视了道德规则与道德理想之间的区别,忽视了道德对公正无偏的要求,出现一些怪诞的主张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当我的妻子和一个陌生人这两个人的生命同时受到威胁时,道德规则要求我公正无偏地决定去营救哪一个。如果理解道德规则与道德理想之间的区别,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为了营救自己的妻子而伤害一个陌生人的性命,这是于道德所不容的;与此同时,决定先营救自己的妻子而不是陌生人,这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不要杀人”、“不要欺骗”之类的道德规则属于禁令,它们禁止任何人采取那些明知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别人带来伤害的行为。把道德规则当作一般的普遍规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正确的。这样的规则形成了公共道德的核心,是希望全社会的成员都认真学习和遵守的规范,并且希望由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实施。
参考文献
伯纳德·格特(Bernard Gert)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