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以“后现代”为特征的哲学观在何种情况下才具备伦理的特性?如果商业伦理学希望加入后现代的行列,它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的焦点在于伦理的立足地位问题。在把商业伦理学和后现代性联系起来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伦理学与后现代性的结合问题。
为了定义“后现代”这个词,有必要先定义“现代”。“后现代”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是在建筑学中出现的,但是,其哲学的本源则来自几部现代哲学史的著作。要把握后现代性如何从现代性中脱颖而出的脉络,则必须从对照几部旨在重建现代性的现代哲学史著作入手。虽然可以从多个侧面进行对照,但是真正的问题还是关于对现代哲学史中的两个主要人物的评价:海德格尔(Heidegger)和尼采(Nietzsche)。尼采对哲学的批判是从其处女作《悲剧的诞生》(1872)开始的,他提出要改造哲学的真理命题,既而掀起了一场哲学复古运动,而这恰恰标志着后现代主义的萌芽。海德格尔,尤其是到了他学术生涯的中后期,继承了尼采的复古思想。如果放弃了现代性,那么伦理当如何立足?如果现代性不能为伦理的存在提供一个规范的基础,那么一个特殊的问题似乎就无法得到解决。在对于现代性的批判中,海德格尔和尼采分别放弃了自律和责任的命题,而这些正是现代性所强调的主体和主观性的问题。尼采主张还原异化的人性,恢复其本性的面目,而宁愿抛弃现代主观性中的个人主义和特殊性。海德格尔继承了他在这方面的探究,只是目的有所不同。
在当代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论辩中,我们不能忽视海德格尔的政治目的,必须注意他将自己与“国家社会主义”的主旨相联系的倾向,此外,还要警惕他后来为自己的主张推卸责任的企图。在他晚期的哲学著作中,很少能发现他对于承担罪咎或责任的论述。因此,复古的代价就是一方面剔除了现代性的规范命题,但另一方面却未找到任何有效的规范来取而代之。在某种程度上说,如果坚持后现代性的命题,我们会发现构建伦理的任务将面临重重困难。
至于如何在后现代的基础上构建伦理命题,我们先将这个问题搁置一边。现在,让我们首先考察现代性的规范命题。纵览哲学历史,我们会在浩如烟海的哲学著作中找出下列现代性的代表人物:康德(Kant)、黑格尔(Hegel)、迪斯卡提斯(Descartes)、费希特(Fichte)甚至霍布斯(Hobbes)、休谟(Hume)、洛克(Locke)、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和卢梭(Rousseau)(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Hobbes,Thomas,霍布斯,托马斯)。他们的伦理观点各式各样,但在现代性的问题上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假设,即规范的命题一定是自我参照的。换句话说,理性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需要依赖于形而上学的传统。这个自圆其说的过程蕴含着一个假定,即理性的主体已经从传统中解放出来,能够在自主自律的基础上为自己的行动建立理性。因此,理性活动的预设前提是伦理自律。通观这些代表人物的思想,不论是康德的务实理性主张,黑格尔的历史哲学(预设前提是某种走向人类解放的进程),费希特的权利理论,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他们对现代性的定义都蕴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性假设(参见:social contract theory,社会契约论)。正是这个规范性的假设,它既可以在充斥了整个20世纪的哲学批判之后得到重建,也可以遭到诸如尼采和海德格尔之类哲学家的扬弃。然而,如果放弃了伦理自律的命题,伦理立足的基础又将安在呢?当然,反之亦然:如果要坚持伦理自律的命题,就有必要重建现代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向后现代性转变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对主观性的批判。
如果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是一场关于伦理的立足地位的论辩,那么一种以后现代为特征的哲学观在何种情况下才具备伦理的特性?雅克· 德里达(Jacques Derrida)以其“解构”的方法堪称回答这一问题的首要代言人,这里有多种原因:第一,在众多的后现代派哲学家当中,德里达的哲学立场具有鲜明的独到之处。从早期对胡塞尔(Husserl)和索胥尔(Saussure)的批判开始,他的思维方式始终无法摆脱无根哲学的窠臼。第二,有人批评说,德里达的关于重建哲学基础的观点既适用于规范性的问题,也适用于有效性的问题,德里达本人对于这些批评意见表示理解。换句话说,德里达同意一些人的看法,即他试图将海德格尔对西方形而上学的“破构”看作是“解构”,其结果又回到了海德格尔的伦理自律的命题上来。
在《种族主义的遗言》(1986)中,德里达与安尼·麦克林托克(Anne McClintock)以及罗布·尼克森(Rob Nixon)进行了一场辩论,他试图证明“解构”如何转而接纳伦理。这场辩论的焦点在于“种族隔离”作为一个代表南非种族主义的词汇,它的应用范围和实际效果是什么。反对者指责道,“解构”既缺乏实质内容,又没有政治意义;但德里达在这场辩论中据理力争,他证明了“解构”如何能够恰如其分地指导伦理和政治实践。用他的话来说,“如果不是由于欧洲对于种族问题的论断——它在科学上的伪观念和它的宗教本源,它的现代性和它的极右主义,如果不是由于犹太教以及基督教的意识形态,等等”,那么“种族隔离”这个词“本来是子虚乌有的,不可思议的”(德里达,Derida,1986,364页)。换句话说,德里达的论断是,“解构”本身可以揭示论断中的二分法,揭示在背后支持种族隔离概念的、潜伏着的形而上学。而通过“解构”的方法,论断中包含的先后顺序就会暴露出来,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治组织形式必然导致歧视。由此可见,“解构”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实质内容的一部分。所以,与其说“解构”是一种分析手段,更不如说是一种实质的干预,它不仅包括政治上的干预,而且包括制度上的干预,“它在改造环境时不用拘泥于理论辞藻或权威论断,即使它自己也必须创造这样的论断”(德里达,Derida,1986,364页)。
在这里,德里达为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伦理之争指出了关键的落脚点。正如他在抨击胡塞尔时指出的,胡塞尔试图将现象学理想化,认为不需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这种思路是行不通的。德里达因此强调,“解构”的概念化不能脱离语言的背景,应把语言背景看作是一个引力场,讨论的范围故而不能漂移不定,既不能以回到理想化的过去,也不能进入理想化的未来。如果把“解构”仅仅看作是对语言背景的理解,那么这似乎会导致规范性假设的相对化。然而,德里达想要消除语言背景和行动之间在概念上的距离,这才是他的中心意图。行动不能落后于语言背景,也不能超越语言背景。德里达的反对者,无论是政治上的左派和右派,他们从分解语言背景和行动入手,把“解构”描绘成“一种内向的、囿于语言藩篱之内的理论。而实际上,”德里达辩称,“‘解构’的出发点就是要推翻语言上的温和主义,重新遣词造句,恰恰是为了拆除语言上的藩篱”(德里达,1986,367页)。在德里达看来,“解构”是一种揭示伦理论断的策略,如果应用得当,就能够透过包含语言和行动两个方面的大背景,揭露出隐藏在背后的形而上学关于歧视的理论基础。
德里达揭示了如何按照伦理的范式来重新构建“解构”,这是一项令人钦佩的成就。“解构”与规范性的搭配是否可以被恰当地称为一种伦理,这一点还有待争鸣:“解构”在伦理角度的重构至多可以被理解成一种策略。作为一种按照现代性所设计的伦理理论,它的内涵不只这些。现代性关于道义伦理的必要性的假设要求一种生发规范性的规则、规范性的程序和规范性的有效性的机制。所以,“解构”作为一种策略,只能有两个选择:或者是以放弃其对现代性的批判为代价,或者是“解构”。如果选择前一种方法,那么它只能回退到一种基础主义的状态;相反,如果选择后一种方法,它就必须彻底澄清伦理得以立足的可能性。在这两种情况下,“解构”必须放弃道德自律的命题,即现代性的实现。总的说来,德里达对于种族隔离制度的批判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其论点的吸引力并在于“解构”,而在于他对道德自律、民主程序和必要的平等之类问题的基本假设提出了质疑——而这些都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戴维·拉斯马森(David M. Rasmusse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