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主义是从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1809-82)的著作中提炼出来的一种观点,它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都是从自然选择的进程中演变而来的。达尔文主义的观点之一是认为人类的所有特性包括精神、伦理、以及生理等,都有各自演变的起源。1871年,达尔文出版了《人类的由来》(1981),其中有相当的篇幅讨论到道德意识和道德价值观(values)的起源。虽然他没有提出一套系统的伦理理论,但他对伦理是怎样通过自然选择的过程而提升出来的方式作出了尝试性的阐述。
达尔文具体提出了道德观念生成的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人类具有社会直觉,从根本来讲,这些直觉都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关心他人福利的个体能够有更多机会得到他人的帮助,由此,这种具有协作精神的个体更有可能得以长期地生存和繁衍。社会直觉还使人们更重视群体的一致和反对意见。
道德观念生成的第二个条件是智力的形成。有了智力,人类才能够理解并记忆群体的期望,而且为期望的落空而感到懊悔。随着智力的增长和语言的形成,群体的需要和期望能够得以更加详尽地表述,人们对群体认同的行为也会有更深的认识。更发达的智力还能预见行为的某些后果。达尔文相信,随着智力水平的提高,我们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自身的行为后果,道德观念的范围既而得到扩展,并由此推及所有的民族和种族,直至非人类的动物。
道德观念生成的第三个条件是群体选择。达尔文一方面认为自然选择总是通过变异起作用,能够因势应变的个体就能够从中受益,但他又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谈到:“在社会动物中,如果选择的变化有益于群体,它(自然选择)就会改造单个的个体结构,以适应整个社会的利益”(1964[1859],87页)。一个社会动物的个体福利,与整个群体的福利休戚与共。离开了婴儿关照、资源共享等形式的群族支持,社会动物将无法生存和发展。另外,每个个体都从群族的整体和谐中获益。一个反应敏捷、机警、合作的群族比一个反应迟钝、精神涣散、分裂的群族更容易抵御其他群族的袭击和饥饿之苦。社会动物中的个体利益很难脱离群族的福利。在谈及群族和个体成员的差异时,达尔文认为,为了群族的生存和福利而规范个体的行为,这种觉悟就是道德观念。
至于道德价值,达尔文说道:“如果一个部落到处充斥着杀戮、抢劫和背信弃义之类的恶行,它必将分崩离析”(1981,[1871],93页)。因此,群族要求禁止撒谎、自私和好斗之类的恶行,而提倡勇敢、奉献、自持、忠诚、服从之类的美德。
达尔文指出,伦理学在发展初期完全偏重于团体福利——既不是整个物种,也不是个人。“自我意识”方面的品行在那时毫无立足之处,因为原始人类的智力水平还不足以预测到其行为的长期后果,他们尚不理解个体对自利的追求最终将使整个族群获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意识逐步觉醒。
达尔文关于道德意识和道德价值发展的描述与他的自然选择理论完全吻合,他强调了生存竞争所发挥的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讲,这显然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形式。在他看来,大众福利不能被简单地定义为幸福(happiness)或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所说的快乐,而应该把它作为“使最大多数的个体能够在既有的条件下积极健康地生存发展的一种方式”(1981[1870],98页)。
达尔文的总体福利观有时被简单地解释为“繁殖上的成功”,这种解释显然过于狭隘。达尔文强调的是个体生命的抚育,而不仅仅是生命繁殖。他说过:“那些英明的法律制定者、仁慈的宗教奠基人、伟大的哲学家和科学发明家对人类发展作出的贡献在于他们的工作成就,而不在于他们能留下成群的子嗣”(1980[1870],172页)。只是简单地存活,则远远达不到“良善”的目标,必须考虑族群成员的幸福——要让他们能够“机体健全、精力旺盛”地成长。
进化伦理学的早期倡议者除了达尔文以外,还有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莱斯丽·斯蒂芬(Leslie Stephen)和约翰·杜威(John Dewey);反对者包括赫胥黎(T. H. Huxley),但他在生物进化理论方面却是达尔文的狂热支持者。后来,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和他以前的学生穆尔(G. E. Moore)和伯纳德·罗素(Bertrand Russell)也加入了赫胥黎的行列。穆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对20世纪早期的哲学家们将伦理学从进化论中分离出来起了极大作用。
最近几年,一些学者再度将进化论引入道德理论,其中包括詹姆斯·瑞挈尔(James Rachels)、罗伯特·理查德(Robert Richards)、迈克尔·鲁斯(Michael Ruse),以及威尔森(E. O. Wilson)和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在社会生物学方面的著作。
社会生物学的观点与古典达尔文主义不同,该观点认为自然选择和行为导向的单位是基因而非个体或社团。因此他们非常重视导致基因群体繁殖的行为,而漠视达尔文在伦理中所强调的个体生命或社会族群的生存和福利。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来看,自私基因的存在使得利他主义很难自圆其说,当某些利他行为对携带有自私基因的器官造成危害时这一问题变得尤其明显(见:altruism and benevolence,利他主义与仁爱),可以解释为基因群对繁殖自身的某些部分(例如在近亲身上)作出的努力,尽管作出利他行为的个体可能并没有这些部分。
参考文献
苏珊娜·康宁罕姆(Suzanne Cunningham)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