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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伦理—管理实践的必要条件(Barbara Krug)

日期:2010-11-5 9:42:05
 
 

总的来说,“伦理”行为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分别为与雇员、环境和贸易伙伴的关系。首先是,对公司和国家的判断是要看其如何组织劳动关系和如何利用自己的自然环境,所以前两个方面吸引了不少(政治上的)关注,而最后一个方面,即私人交换和贸易中的伦理行为,却常被搁置起来,理由是竞争的市场或WTO之类的国际贸易协定,提供了足够的手段来确保合适的行为。自从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就认为,通过“驾驭”激情,健全的思考和利益具有了文明化的影响。(Hirschman 1977).

 

经验的证据提供了另外一副图像(经典有Krugman & Obstfeld 2006: Roderik 2008))。 尽管有理论上的证据表明,私人的自愿交易(交换)有增加福利的效果,但是交易的流量和流向却无法单用天赋和生产力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和商务关系遵循相伴随的歧视与保护主义所鼓励的种族、性别、宗教的边界。并且,对歧视的分析表明,无论是经济计算还是政治势力都不能完美地阐释信任与否处于何种程度。显然有一种因为各种理由而歧视人的嗜好(Becker 1957)。新制度经济学正是出自于这样的观察(NIE, seeNorth 2005)。以下内容是要表明,经济学对制度的分析,其中大部分是关于准则和价值的分析,对于伦理准则在商务世界的需求、功能和影响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见解。

   

事实就是如此,原因有二。一、经济学的分析认可多样性。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收入和职位的不同仅仅反映了生产力水平、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努力的不同;然而,新制度经济学却明确地将文化、信仰、性别及种族的差异包含到分析中。二、因此研究进程关注于如何最佳协调交换或交易流动,以最佳服务于不同人群的不同动机、准则及利益。强调由社会心理学家引入的经济伦理和管理科学文献中的经济伦理的差异是值得的(de Bettignies 2005)。经济学文献较少关注于价值和准则如何决定个人行为的分析,更多地关注于如何协调经济行为,以便促进在社会人口统计学因素或价值方面都不尽相同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或国家等不同经济角色之间的私人交换和国际贸易。换句话说:异质性是分析的出发点,而不是因为市场逻辑要确保一套由一系列商业行为“指南”和一套最佳体现于WTO和华盛顿共识中的国际“游戏规则”所确定价值趋于同一目标,便宣称,差异只能是暂时性的。

 

接下来,我将集中于私人交换中的伦理行为即“道德规范”作用的经济学思考,并最终确认中国价值观可以有助于解决一些问题和冲突的领域。

 

经济学承认对“最低道德规范”的需求(Kirchgaessner 2001)。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交换悖论:假设有一个买主和一个卖主。如果卖主不信任买主,坚持先付款,买主也不信任卖主,坚持先交货,这样就无法达成交易。总之,无论“游戏规则”如何规定,到底是先交货还是先付款,都无所谓,只要双方认同同一个规则(科斯定理)。这个例子强调了最低道德规范的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规范,指的是决定个体行为的价值,例如诚实或者公平;另一个是作为协调和管理许多变量间相互作用手段的道德规范。尤其重要的是,经济代理人如何看待“他者”。在不信任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的交换或合作投资机会都不能实现(囚徒困境,参考Dixit 2004),如果个人盲目信任每一个人,交易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费用。也就是说,道德开发认知技巧,移情作用提供公益(和实证的外表性),所有目前和将来的交换关系都以此获利(认同与参与,参见Bohnet 2006)。

 

经验研究和实验经济学表明,最低道德规范的问题似乎在小型社区已经“解决了”。无论是历史论证(共同史)还是演进推理(Greif & Tabellini 2010),无论是文化人类学(血统)研究(Granet 1930),还是交易成本经济学关于信息近在咫尺的看法(Williamson 1991),比起“远距离”交易,小型社区范围内的交换都不算什么问题(Krug & Hendrischke 2008)。换句话说,当人们之间互不相识又想达成私人交易的时候,起支撑作用的道德规范提供刺激和认可机制的角色就变得迫切起来。

 

这些一般性考虑导致了针对经济伦理问题的广泛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l       范围:小型社区对比远距离(普遍性)交易(Greif & Tabellini 2010);

l       共同准则:交易或者交易结果的前提条件(Schama 1987);

l       异质性,即不同的种族或宗教背景(Greif 1989;Dixit 2004);

l       法律,即法律作为伦理行为的替代物,还是对一套具体价值观的约束(Dixit 2004)。

 

毫不令人惊奇,这个问题涉及到价值观、准则及伦理学的功能性价值,并认可系统表述的四个必要条件,表明商业伦理如何才能够促进私人交换,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增长和提高收入。

 

(一)            对宗教宽容和意识形态宽容或是文化多元主义的看法(Greif & Tabellini 2010);不难看到,将工作和商务关系中潜在合作者的结合限制在思想相近的人群中,就会将先前的生产力增长和收入机会转化成为巨大的成本。在这里值得提及的是中国的经济改革,正是由于意识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资源配置有效性上的严重不足它才开始的,而私有的、自愿的交换才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无论历史学家认为宗教宽容源于人本主义(Schama 1987)还是启蒙运动(Hirschman 1977),事实是中国有与其境内外的异族人民进行贸易的相似传统。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闭关锁国(及思想封闭)都是与对外关系中的民族主义或阶级斗争观念的时代相关联的。

 

(二)            行为规范的发展是使交换伙伴利益一致的必要条件。行为规范并不只是限制于自由交换。在交易中,作为暂住者的诚实商人和移民之间的差别事关重大。暂住者是客人,因此应该被尊重并得到殷勤款待。移民来的目的是呆下去,时常伴有武装力量,因此已经伤害了自愿交换的原则。因而当中国内陆移民引发了关注的时候,就不足为奇了:汉民到新疆、青海、西藏等省定居,是否更反映了定居而不是自由的移动和交换,。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在中国,也在许多新兴市场提出一种挑战,产生很多困惑。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外商直接投资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剥削型国家的手段,尽管不是最关键的手段。如今,外商直接投资被看作是传播知识、增加新兴市场的资本基础的方法,并作为一种产生制度的工作场所。但是是否以暂住者身份对待外国公司(和经理),因而尊重他们,还是不信任他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看法。因此,第二个必要条件就是要复兴中国文明礼貌对待外国人的观念。传统的中国“礼节”可以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很多借鉴意义。

 

(三)            信任观。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相反,信任既不是一个外生的既定假定,也不与社会团体例如家庭、村庄或国家相联系。信任可以通过相互了解,一同工作,共同努力进行某项事业而产生。职业化已经被证明是一种很强的克服偏见的手段。因此,例如劳动经济学就表明,律师或是熟练的工人,可以很快地形成一种超越种族或宗教背景的共同特性。另外一种手段是合同的应用。书面合同并不是商业伙伴间不信任的标志,而是一种使各伙伴间利益相一致的手段,这些伙伴间至少截止到目前是相互信任的,因此愿意进行交换。这种关系中的重要性在于,愿意签订合同是发出一种信守承诺、愿意遵守法律的信号(用契约理论的话来说,就是一种事前约定, Greif 20XXX)。在这方面,中国也有很长的、与法律有关的传统可借鉴,例如诉讼和仲裁。

 

(四) “西方”通过把道德规范观变成职业化或专业化问题而将其外包出去“趋势”。例如,好客的观念变成了一个特别行业即咨询业的问题;多元主义的观念变成为疯长的全球化领地;“公平”的概念转变成一个最好由国际律师事务所解决的问题;最终,经济伦理的问题已经转化成大学硕士研究生或者MBA项目内的课程。这一趋势突出了内在和外在的动机。这种外包破坏了内部的固有动机:本应自发提供的(好的)行为,现在已经被可以收费的服务所取代。结果就是内在的(以价值为基础的)行为(Frey 1992)遭到破坏。这方面的吸引力在于中国关于恰当行为的反省会有助于重新将道德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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