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腐败正在成为中国迈向现代化进程中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但是,因为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实行的改革政策,中国的腐败问题在性质和程度上都和其他国家不同。本文旨在区分腐败的类型,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详述中国在与腐败作斗争中面临的困境以及中国欲成功根除腐败应致力解决的各种问题。本文将会用到理论解释法和经验分析法。
引言
腐败和反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学者和普通老百姓争论的热点问题。毫无疑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腐败问题就已经存在。但是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多数中国人都没有想到中国的腐败会如此迅速的传播、变得如此严重并且引起国内外如此高度关注。中国对腐败的憎恶是合理的并且不难理解。然而,社会上还产生了其他两种表明一种悲观主义情绪和不接受现实的对腐败的态度或观点。悲观情绪主要在平民中广泛激增,这些人对急增的腐败以及政府低效率的反腐败政策措施越来越绝望。而不接受现实论调主要是被另外一些人所接受,这些人相信或怀疑腐败是特定国家在特定的发展阶段所不可避免的。后一种观点反映了在腐败和反腐败成本间的理性估计。其主要观点是因为腐败行为可能有助于打破社会现存的利益和权力状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另外,这种观点还隐晦地反映了一种悲观情绪,因其主张对腐败放任不管,由于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努力,耗掉很多成本但是却取得如此小的成效。的确,很多中国人已经对反腐运动失去信心甚至对这一问题不予关心。
很多学术观察者已经警觉地注意到腐败和社会转型性质之间的关系。他们将腐败的恶化视作转型社会的一种特定的现象。然而,其他一些对“转型社会”持有相同敏感度的学者却较深层次地指向造成腐败恶化的更基础的原因。上述所有的论断和观点都是基于各自立场。基于对中国学者对于腐败和反腐败的专业观点,本文主要致力于研究腐败的特点、形式、以及发展趋势,同时讨论中国对反腐倡廉所作的努力。
中国腐败的形式,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前和现在
腐败在中国不是一个新兴现象。甚至在毛泽东时代就已经存在各种腐败。但是那时的腐败和当今中国的腐败有很大的不同。在此阐述过去的和现行的腐败在形式、特征以及严重程度上的变化和延续性。中国在改革前相互矛盾的制度安排和思想意识信条形成了当时腐败的形式和特征。一方面,为了促进国家建和经济发展,中国社会是高度管制的,这主要依靠一个相当等级型官僚制的发展。为了实现共产主义国家的伟大目标,就不可避免地使党机构和国家机构都有权且强大。和实行国家官僚安排的各种国家一样,在官僚运营和组织权力制度化的地方腐败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事实上,早在改革全面胜利之前,当时共产党的力量还被限制在一些改革基础上。然而,另一方面,为了阻止官僚路线和腐败的不测事件,所有党的干部和政府官员都提倡简朴的生活方式,宣传平均主义思想。它们不仅是党和国家最壮丽的演说词,而且由一系列的纪律、条款和制度做保证。另外,毛泽东时代频繁地搞各种大规模的运动,尽管实际目的很复杂,但是在恐吓及阻止官场上的错误行为方面起到了明显作用。所以,毛泽东时代是存在腐败的但是得到了限制。这个历史时期的腐败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利用政治和经济特权谋取私利,表现为腐败官员及其家人的物质生活水平要优于其他人。其次,和那些处于庇护主义关系网中的人交换忠诚和实质贡献。容易走所谓的“后门”是党干部和政府官员尤其是老干部主要的一项具体权力。腐败干部和官员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商品优势甚至包括性好处。上述两种腐败类型可以归类于裙带关系,滥用权力以及操控庇护主义关系形式。第三,贪污和侵吞。尽管这种形式非常危险并且容易被判处严厉处分,渉入的动机并没有被彻底根除。但是,毛泽东时代腐败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显然,毛泽东时代的干部以及政府官员腐败收入相当有限部分是因为在当时那个相当不发达的经济条件下奢侈品短缺同时由于当时严格的政治纪律、道德信条和大规模运动。
改革时期尽管继承了上述的腐败形式,但是其形式、程度和特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深入的分析中国的腐状况,我们需要简要看一下学者们对其的分类。专业研究腐败的一个著名学者是Heidenheimer。他将中国的腐败分为三大类型。A级或者“黑色腐败”:在贪污、行贿、欺诈、侵吞、敲诈勒索、走私、偷税漏税等方面的腐败行为,这些构成了“经济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显然是不合法的并且牵涉到这类腐败的人员的主要目的是增加他们的个人财富,所以政府官员和公众一般都同意这些行为是腐败。B级或者“灰色腐败”。此类的主要特点是公共机构的领导利用他们制度上的权利,通过各种法律的、半法律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增加他们机构的利益,提高他们员工的福利。归于这种类型的行为越来越多。这类行为包括公共机构通过参与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例如公共银行进入股票市场,环境保护局向其客户出售环保设施),成立卫星公司以及征收罚金或者收取管理费用或者向所谓的“服务费”要价然后将这些收取放进他们自己的保险箱。B类还包括这种“不健康行为”比如奢侈浪费即高级官员花费公共资金来享受奢侈的工作环境和/或生活方式。这种奢侈浪费在很多方面很明显:高级官员们昂贵的娱乐消遣、高价外国轿车,华丽的装饰精美的办公楼,以政府活动为名的国内外旅游等等。这些“不健康的趋势”以及相关的腐败都极大地加重了公共负担,导致了严重的公共反对。C类或者“白色腐败”:C类腐败构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行为”。 他们包括在招募人员和晋升方面的裙带关系和偏袒,在执行法律时倾向对自己亲戚朋友更有利的方向,分配资源时对亲戚朋友的优惠等等。这些行为的特点是优待官员的亲戚、朋友和同乡等。其中大部分优待实际上又是对先前给予的恩惠的一种回报。这些行为已经广泛渗透进公共生活中, 影响着政府官员普通民众的行为促进人际关系的存在与运行。当涉及这些行为时,建立和维护个人的关系网络,以寻求和给予优惠的待遇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一个“正常”的做法,其中包括政府官员。然而这样的人际网络却遭到排除在外的人所谴责,虽然他们只要一有机会就毫不犹豫的参加。
上述总结概括的各种腐败形式被中国学术界广泛认可。但是腐败的各种形式之间界限并不清晰。实际上,它们密切交织在一起,很难确切分清楚界限。此外,当前中国的腐败形势非常严峻,在中国几乎能发现所有现存的腐败形式。Gerald Caiden已经阐明的腐败类型学,如下图所引,从中几乎能在当代中国发现所有的类型的不当行为与玩忽职守。
数据:非暴力腐败的形式
政治性短缺和间谍行为;非法监督;陷害
选举诈骗;不公正地划分选区;选票舞弊;无资格的选民
公共就业;工资补齐;挂名职务;裙带关系
法律授予垄断
非竞争性合同;固定/操纵招标;获取不正当利益
征用财产;非法搜查和检取;
人情,贿赂,支付取舍,回扣,佣金
小费,礼品,礼物,贡品,“服务费”
歧视性分配公共资金
获取公共服务的优惠待遇
贷款,拨款,公共资源补贴
欺骗,欺诈,不当行为,非法拘禁,软禁;伪造
避税和逃税,非执行法律,法规;非法命令
利益冲突;影响兜售;使用机密信息
非法使用邮件和电信
滥用公章,文具,住所和固定津贴
无用的事;公费考察,炫耀性消费,自我满足
文件被篡改;虚假证据
货币操纵;走私,诈骗国家和公民
不当赦免;减刑和缓刑
讳饰,白色洗涤和证明无罪严重行为不当
来源:Gerald Caiden, 1993. 官方腐败和政治稳定.<<腐败和改革>>, 问题7, vol. 3, 1993.
上述数据旨在描绘在总统Numayri统治下的苏丹化政权的腐败全景。而在中国,学者们正试图发起一项关于当前中国政府与Numayri统治下的苏丹的比较研究,并高度重视当前中国出现的类苏丹化现象。在这一政权模式下,腐败已经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出现邪恶的互动,最终可能导致政权的崩溃。(秦晖,2002)
尽管腐败在当今的中国已成为普遍公认的现象,并带有和其他国家的腐败相同的主要特征,由于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政治背景,其突出特点是带有转型期的中国特色。基于对当今中国腐败现象的全面了解,本文将中国腐败现象的主要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点。
(1)头号领导人腐败(一把手腐败)
这种形式的腐败主要是由中国特定政治制度的体制安排诱发的。在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机构和组织的中国,向外国人解释谁是“一把手”是相当困难的。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或公司来说,比如一个经济组织,总经理就是一把手;对于一定的管辖区域来说,比如一个省、市或者县,一把手实际上是指分别掌控党和政府权利的两个人,即党和政府头号机关领导人。但这两种平行的制度对一个国家机关总体来说,头号领导人通常是指党的机关领导人,也就是党委机关的党委书记。然而,通常腐败的机会同时给予了所谓的党和政府的一把手。因为在特定的集体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政府人员掌握权力并履行日常工作的责任,而实际的决策和人事安排是由政府和党委共同完成的,这通常在政府人员处于次要地位的党委会议上实现。在那些政治色彩稍淡且实施经理负责制或公司责任制的国有的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经理或者管理者被视为重要角色。但是,如果这些组织在政治和经济上是重要的,则在这种非政治化的组织中党委书记仍然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的管辖范围内,如一个省、市、县,党和政府是联合的而非相互制衡的。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都有决策权、人事调配权和利益分配权。党委书记通常掌握着人事运作的权利,从而使他可以出售公共职位,而政府一把手则被给予了在经济发展和公共项目中谋取利益的机会。当然,他们均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以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前主席、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的案件。对于管理机构和经济组织来说,最大的典型头号领导人腐败案件是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和中国银行前行长的案件,他们均被控告滥用职权并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2)人事管理的腐败现象(用人腐败)
尽管在中国,官职选拔的程序和措施都是制度化的,这些制度安排却常常是表象而非现实。一个人是否可以被选拔到一个重要岗位或者晋升到更高的职位有赖于他是否已经与高层次的领导人形成了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亲戚、朋友、同学、高级官员手下的同事或者是通过提供物质利益来实现,而当前主要是通过传送商业利益,一般是通过直接给领导送钱来实现。出售和购买公共职位是人事管理腐败的主要形式,典型的案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县长根据自己对不同职位的水平精确定价并出售公共职位。公共职位在当今中国正逐渐成为交换利益、支持和忠诚的源泉。
(3)集体行贿受贿(共贿)
中国的资源和利益分配机制更为突出,并且由于政府以及政府机构对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给予较低的优先级或歧视的家长专制政权而进一步加剧。重要的权利和资源常常集中于那些处于高层次的政府或政府机构手中。地方、企业和其他社会参与者必须从这些政府或者政府机关,尤其是那些垄断了资源和利益分配的准政府机构中竞争行政审批、特殊待遇以及其他优待政策。对于地方、部门、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参与者来说,成功参与竞争的最好方法就是同高层的政府、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居于垄断地位的组织搞好关系,或者是通过向那些被认为是居于资源、利益分配或政策制定关键地位的人受贿,从而将公共关系转化为私人关系。这种腐败属于灰色腐败,因为这通常是集体行为,从而使某一地区、部门、企业以及其他集团参与者从中谋取公共利益。由于诸如生产资料、贸易资格、资金流转、土地使用以及其他对一定地区、部门、企业和其他集团参与者有着重要作用的政策支持等竞争性的目标的存在,共贿在当前改革时代的中国正日益成为资源和政策竞争的重要途径。此种腐败的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共财政行贿以谋取公共利益,但是它的不利影响不如其他腐败现象严重。
(4)滥用公款和权利腐败(行业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
中国的政治和管理文化沿袭了基于中国儒家思想的封建思想。儒家思想强调对权力的依赖和重视,尤其强调等级政治制度和管理当局的权威。政府和管理当局被视为是权利的象征,有权做任何事。这一点又被以集权和行政独裁为特征的制度安排强化。政府和公民对于权力滥用高度容忍,甚至对于滥用权力、浪费、奢侈以及政府及其官员的独裁等现象无动于衷。少有人认同公务员手中的权力属于公众,而是想当然的认为政府官员应该拥有特权。浪费、挥霍和奢侈在当今的中国都是惊人的。据统计,每年花在公务用车上的开支高达30亿美元,政府浪费总额约合250亿美元。政府财政预算和公款是这一巨大浪费的来源,但它们显然是不够的。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不得不依赖于各种非法措施及不当行为以满足气高标准的享受。 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均已形成其各自滥用职权以筹集资金的方式。众人皆知的“三仲裁”(三乱)是多种方式中的一种,即非法收费,非法罚款,非法集资。实际上,在当今的中国,任何的机会及公共权力都可以被私有化以谋取个人利益,从而使政府官员的财富及豪华的生活设施急剧快速增长,以致迅速拉大了政府官员和普通老百姓生活方式的差距。
(5)公共项目腐败(工程腐败)
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整个国家就像一块巨大的建筑工地。人们的共识是公共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枢纽,对中国来说更是如此。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公共投资都可以为政府官员提供谋取利益的机会。这是因为所有的公共项目都要承包出去,这就意味着政府官员其实是扮演者作为公共代理人同承包商谈判的重要角色。所有的秘密都隐藏于此。既然负责某些公共项目的政府官员有权决定谁是胜任这项工作的承包商,既然他们受委托以确定同承包商谈判的底线,他们就有足够的动机背叛公众利益与承包商勾结。实际上,公共工程回扣在中国是如此之高。据估计,一项公共项目资金的百分之二十被用于贿赂相关的政府官员。这就是说,对于一项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共项目来说,其中的20万元以回扣的形式用于贿赂相关官员。鉴于此,难怪各级政府会有这么多的关键人物试图插手公共项目建设,也因此,他们中有些人被控告和起诉。
(6)审查和核准权腐败(审批腐败)
中国正处于过渡期,这意味着旧体制的性质和特征仍将在转型期完成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实际上,国内外的诸多学者对于中国是否可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表示质疑,因为政府干预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政府干预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突出表现是政府及其官员手中的审查和核准权。在中国,企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参与者发现难于跨越一系列复杂的行政审查程序和核准过程。例如,如果有人想开一家小书店,他必须经由包括城市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文化事业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和出版部门及党的宣传部门等的政府官方部门核准。店主可能受到任何上述官方机构的阻碍。通常在政府机构是如此难以获得审核批准,以至于“买路”已经被默许,成为一种共识,即行贿以获取官方批准。这已经成为负责审批的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他们“服务”的企业和公民以谋取钱财的主要途径。实际上,形容这一现象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没钱,不审批;钱少,慢审批;钱多,速审批”,这生动的描绘了当今中国行政腐败的现状。
虽然上述的一些腐败情况仅是少数的特例,但是在中国仍旧存在一些腐败现象,这些现象可以进行分类,不过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值得一提的是,越来越多的腐败现象展现出几个新特点。
1)在公共部门的很多官员涉嫌贪污的同时,高级官员及其家属已成为贪污的主体,这体现了该国日益严重的腐败情况。改革开放之前,高官们的生活方式有别于常人,他们根据自己的地位享受着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国家也提供了他们所需的物质和生活设施,例如大房子,别墅,较大的食物类供给额度,汽车,以及其他其家庭所需的产品。但是国家几乎不补贴金钱。然而,自从中国开始进行以市场为主体的改革开放之后,高官们不再享受物质形式的补贴,而是享受工资和福利形式的补贴。不过他们从国家那里获得的财富,与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迅速致富的人所积累的巨额财富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高官们开始变的贪婪,希望掠夺财富。他们手中的公共权力很快就成为他们掠夺利益的工具。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已很快创造了中国的权贵资本主义。尽管中共很难根除高官的腐败行为,各种检查和惩罚措施变的越来越严格了。高干及其家庭的经济犯罪已涉及大量的曝光和起诉,其中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及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州长成克杰,前江西省省长胡长清,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中国银行总裁王学斌,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云南省副省长李嘉廷以及其他臭名昭著的贪污腐败犯子。悲观的估计是,党和政府内部清廉的干部非常少。着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的声誉,也极大地损害了政权基础和政治基础。
2)小型腐败案件众多的同时,大型腐败案件也越来越大,情形也越来越严重了。腐败现象是在中国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这不仅表现在各级官员参与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而且还表现出腐败案件有扩大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涉及金额到1万元人民币的经济犯罪案件就算是大案子,而到了90年代,这一数字已上升为100万元人民币。2000年的前8个月内,中国调查和收回了23000个贪污案件中涉及到的16亿元人民币。对4个部长级别的干部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共调查了5700多位中共和政府官员。(新华网,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宣布,在1999年中,有15748名政府官员和商人因为贪污腐败而被判刑。2000年的前半年,这些报道数据增加了7%,而起诉法官、检察官和起诉官的数量增加了33%。(SCMP,2000年7月22日,国际版本)一些案件已经大到人民不敢相信的地步了。据估计,在厦门大规模走私案件中,至少有800亿人民币不翼而飞。腐败、疏忽以及灰色投资混合起来导致上海损失了10亿元的医疗养老和住房保险资金。这些大案已在人民心中造成震动,也引发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3)在个人贪污案件激增的同时,集体腐败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和显著。如上所述,中国特殊的政治和行政体制很容易引发集体腐败行为。人们发现,同一部门和机构中的政府官员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进行密谋腐败。其实,越大的腐败案,官员越有可能进行合作,实行腐败活动。典型的例子是长江三峡大型工程,一个已经在花去了720亿美元,旨在将电力提高10个百分点及下游洪水管理的工程。移民安置项目的审计发现,有4.730亿元被挪用(百分之8.8的总审计金融),用于兴建办公大楼,宿舍,并成立公司。(新华社,2000年1月28日)在2000年7月据报97个参与该项目的政府官员已经发现有从事腐败行为。一名官员因贪污1500万元投资一间酒店而被判处死刑,而另一个从安置资金中挪用了了65万元。另有4.25亿元仍在追查,而在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作人员已经11个月没有发工资了,他们的老板已携超过10亿元人民币出逃。(南华早报,2000年5月3日,网络版)这样的情况揭示了深植与中国政治管理结构的缺点和漏洞。如果没有有效地补救措施来改正这些缺点,填补这些漏洞,腐败就将会导致这一政治管理结构的崩溃。
中国的反腐败努力和措施
如今,在中国日益严重的腐败状况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同时也引起了当局政府的高度关注。为了防止此类情况的恶化,相关部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采取了各种相关措施。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反腐倡廉问题不仅一再被强调,而且还成为党代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这些都展现出我党及其领导人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和担忧。为了抑制腐败事件的推动力,相关部门陆续实施了各种决定、法规法纪和规则。基于增量改革的特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过渡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正因如此,需要在以下提及的努力和措施中考虑采取更多基本手段。
1)巩固加强并改进各种反腐倡廉的机构团体。
自从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重新建立了在文革期间瘫痪的各种反腐倡廉机构。1978年底,根据共产党纪律法规、负责监管各政治机构中的党员和党政领导的中共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建立。同时期重建的还有旨在监管执法、调查和对经济犯罪提起诉讼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1987年重建的监察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监管政府官员同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施行行政处罚。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反贪局作为主要的反贪机构成立了。为了使反贪部门好转,并且加强其在执行法律和纪律方面的独立性,中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改进这些机构的领导体制。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地方纪委同各级监管部门合并为同一机构,并于1992年展开联合工作。虽然在同一等级,反腐倡廉部门的领导们需要同时接受党委的领导,但是政府还是针对加强和巩固该部门体系的垂直领导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工作。最后,中央和地方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种反腐倡廉的机构起着协助的作用。
在过去的20年中,为了抑制腐败,一些的重要的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包括:
1.提高政府决策过程的透明度。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开始试行,将处理政府商业决策的程序和结果向公众开放,使公民可以监督政府的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这种做法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
2.施行制度执行力中内部控制的附加机制,比如团队协作,职能交迭,官员个人的权力削减等等。
3.“避免(亲属)和调任主要领导的规定”在各级部门开始执行。该规定有三个方面:第一,在所担任职务方面避免这类冲突,也就是说,高级官员应避免其配偶、子女或者亲属在其工作的部门担任重要职务。第二,在政府商业经济活动中避免这类冲突,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商业经济活动与高级官员自己或其家属的利益相关,其将不能参加这些商业经济活动,并且不能对这些活动施加影响。最后,在任务分配上避免这类冲突,也就是说,在某地区的官员不能同时担任。“调任主要领导的规定”要求,政府官员的调任应定期地从一个地去调往另一个地区或者从一个部门调往另一个部门,这是为了避免人员网络的发展。这项避免和调任的措施承袭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实践。
4.根据近期的法规,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官员必须每半年汇报一次其所有的收入来源。虽然这可能是一项调查腐败的有效措施,但是当前中国银行和税收体制发展缓慢、专门从事核查收入登记的部门的缺乏、以及要求做这样的登记而不是通过党和行政处罚规定做一个备份,这些都大大削弱了该规定的有效性。
5. 建立信访中心,改进信访机制:1988年,人民检察院、监管部门及其地方部门内的信访中心建立。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者以口头形式等方式向信访中心通报经济犯罪的证据。信访体制建立之后,公民已经向这些中心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比如,从1988年4月到6月,监管部门热线共收到1,250个电话。在其他地方,比如上海人民检察院附属的信访中心一年中共收到15,000个通报,其中,11,035个通报和贪污、受贿或其他类似犯罪有关。近期,信访体制通过另外的方法进行了改进,以保护和嘉奖那些通报腐败证据的公民,并且告知他们相关调查和审讯的进程和结果。(何,2000)
2)反腐倡廉运动
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开展了四次反腐倡廉运动。第一次是1982年开始的,此次运动主要针对经济犯罪,并取得了显著胜利。这次运动中共调查了136,024件经济犯罪,其中共清查44,000宗案件,26,000人被证明有罪,44,000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第二次反腐倡廉运动从1983年底持续到1987年初,这次活动旨在整顿党的各级组织。在此次运动中,一大批违反党纪或者有腐败行为的党员被处罚,其中包括35,616名县级或县级以上高级官员。第三次反腐倡廉运动从1988年开始,到1989年底掀起了高潮,大量官员被处罚或者主动向反腐倡廉部门自首。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1989年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理贪污受贿或其他相关案件11,763件,全年调查并起诉58,726宗案件,逮捕20,794人,挽回损失4.8286亿元人民币,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期间,共用20,794名官员向反腐倡廉机构自首。第四次反腐倡廉运动从1993年持续至今。这次运动有三个重点:重点解决高级官员的自律问题;加强对大宗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审讯力度;着力抑制政府部门内部的不正之风。根据“透明国际(TI)”的说法,从1995年后中国的腐败程度稍有改善,可以看出最新一轮的反腐倡廉工作中还是产生了很多的正面效应。但是,反腐倡廉机构面对的境况仍然是严峻的,没有理由乐观。
这四次反腐倡廉运动不仅着眼于制裁确凿的A类腐败,而且还采取措施来打击B类和C类腐败。这些措施包括:1.条例规定禁止官员及其组织参与商业活动和经营附属公司。公共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的分离成为第三次反腐倡廉运动取得巨大成功的焦点。根据官方数据,截至1990年7月6日,11,934个政党和政府机构经营运作的公司(占总数的85.8%)被关闭,同时剩余的公司也从原来的公共机构中分离出来。49,292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政府官员包括退休人员都辞去了职位。2.对各部门中来源于执罚所得和行政性收费的预算外收入,施行预算管理。这项任务成为第四次反腐倡廉运动的焦点。前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表示,施行政府部门收支分离的手段,被看作是在政府部门内部抑制不正之风的关键一步。3.在政府机关内部禁止铺张浪费的法规。该法规包括减少行政会议和文件数量;限制餐宴、交通和办公用品上的支出;禁止使用公款在国内或国外旅游;禁止奢侈的娱乐活动等等。从1997年起,反对铺张浪费成为另一领域的运动。
3)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四次反腐倡廉运动的重要组成元素,尤其对第二次和第四次运动做出了巨大贡献。第二次反腐倡廉运动同时也是旨在整顿和改进政府组织的一次道德教育。从第三代领导人开始,道德教育作为反腐倡廉中的一部分受到广泛关注,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道德教育的办法包括:1.全党特别是高级官员应定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各级党组织应教育其成员具备共产主义理想、道德观和信念。2.党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应该根据各种反腐倡廉规则审视自己的行为,同时在党组织会议上对其他党员的不端行为作出批评。3.清正廉洁的政府官员(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党员)应被作为所有干部学习的榜样。4. 腐败官员会受到适合的法律、党或行政纪律法规的处罚,同时他们的行为还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诚然,正如上面所提到的,道德教育也有限制。当高级官员和组织中其他普通党员关系不平等时,其违法行为就不能轻易地被其他党员指正或察觉。此外,由于相互制约缺乏机制的缺乏、高级官员行为透明度的缺乏,以及官员自我规范的限制,对于高级官员来说以身作则很困难,特别是当他们确实卷入或全社会都相信其卷入腐败案件的时候。这样发展下去便会破坏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另一种限制是,模范党员的行为太过于完美导致其余的官员无力学习。另一极端,模范党员被官方吹嘘得不切实际,比如满足于较低的薪水和简朴的生活,他们工作勤奋,放弃家庭生活而无私地、不顾亲属朋友的反对,将时间奉献给工作。这种完美的形象被塑造得让人难以接受,因此,渐渐破坏了道德教育。
结论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腐败和反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执政党和其执政政权的一大挑战。中国在其悠久的历史中发展了一套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传统、文化、道德、政治遗产、以及行政规范。考虑到这一点,中国只能另辟蹊径应对腐败。然而,无论从哪方面来讲,反腐败的形式都不容乐观。尽管中国引入了更严格的惩罚措施,也加强了强硬的反腐败措施,这些措施的结果却令人失望。有人认为,由于腐败和反腐败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困境,因此,反腐败的政策措施被削弱了。一般来说,中国必须努力减轻日益恶化的局势,但是却没法彻底根除腐败,也不能够尽全力铲除腐败的温床。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作为主要政治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大大改变了其工人代表的本质,而是进一步成为了关心自身利益和政权稳定的政治利益既得者。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官员已从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获得了足够利益,他们已成为一个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优于其他阶层的新社会阶层成员了。实际上,整个统治阶级——官僚、行政官员和党内干部已结成了利益共享的网络。着就决定了中国反腐败战略的本质。一方面,实施的反腐败政策必须能安抚群众,维持党和政权的良好形象,这些最终还是会使统计阶层自身受益。另一方面,反腐败应该限制在不损害这些新利益相关者的现有利益的范围内。因此,与其说采取反腐败的战略作为深化改革和优化党和国家执政能力而进行的,倒不如说有时候反腐败只是为了操纵党内干部和政府官员的而采取的政治手段,而这一点又对反腐败的努力和成效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点,与第一点相关,政治结构和机构是阻碍反腐败的主要障碍物,然而,这些又不允许有所变化。的确,中国领导人已经抨击了广泛存在的腐败现象损害了对党的执政合法性,但是没有一个领导人提出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某种结构性的改革。(Saich, 2002. 299)现行的政治结构和体制不会实现任何真正的权力制衡,也不允许出现任何真正的权力制衡。因此,尽管有一个机制性的安排,例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监察部和分支机构,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监督机构已经建立,这些机构的作用和实际成效确实有限的,因为它们具有依赖性。如果没有党委的需求、协议和合作,这些机构几乎做不成任何事情。在党的各级组织中,纪律检查机构的功能和工作中都存在典型的两难困境。他们名义是负责检验和检查特定部门的全体党员,但是,他们服从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一来他们如何监督自己的领导?反腐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就不可能完整的履行职责。第三,中国领导人一直强调法治的必要性。然而,虽然条例,法律和法规数量已经开始增加,但是仍然有太多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留给腐败官员们去运作。此外,在所谓党统一领导的政治方针的指引下,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很容易被扭曲。正如所见,中国还没有真正找到反腐败的最根本的手段,因为它忽略了其政治结构和体制的根本弱点。打击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一个制衡的权力结构,制衡权力结构最重要的因素是权力分化和机构的独立性,而权力分化和机构的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就是民主。因此,民主是腐败的中国应该采取最后的补救办法。因此中国如果要赢得反这场腐败斗争的胜利,追求民主观念、民主政体和民主的生活方式应是首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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